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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配談真正的計量工作者,你也配談精神文明禮貌,從你嘴里吐出來的污言穢語還會少嗎?婊子就是婊子,這個牌坊到死你也休想立起來。心甘情愿做一位專罵“學術流氓”的專家,這有什么不光彩的呢。 校準是市場行為,自主行為,檢定是法律強制行為,校準肯定不是檢定。人人都可以看出我說的“其實存在的這種‘檢定’與送審稿所說法制計量概念‘檢定’完全不是一回事,本質上充其量只不過還是個‘校準’,所以應該按校準收取費用”真實含義,唯獨只會罵人不學無術的那個計量界資深人士傻到胡攪蠻纏。
誰看出了這種“檢定”與送審稿所說法制計量概念‘檢定’完全不是一回事啊?送審稿中哪一條哪一款說了第二回事的“檢定”啊“學術流氓”? “送審稿”指出,企業所謂的“最高計量標準”只要不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政府不再對其組織考核,這意味著“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將從“強制”檢定中刪除,不再用法律強制手段管理。企業計量標準也不再區分最高最低,統一改稱企業“計量標準”。建標與否是企業的自主權,采用什么方法溯源,溯源的時間間隔,能不能使用,都放手企業自主決定。
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說了“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將從“強制”檢定中刪除,不再用法律強制手段管理啦?哪一條哪一款又說了企業“計量標準”采用什么方法溯源,溯源的時間間隔,能不能使用,都放手企業自主決定。企業的“計量標準”是不是要特殊一點,是不是要例外一點,是不是可以不執行送審稿第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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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14:38 上傳
這一條啥時候注釋了“其他計量標準”僅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啊?哪一條哪一款說了企業的“計量標準”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實施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哪一條哪一款說了企業的“計量標準”在具備檢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以“校準”或“比對”的方式溯源啊?把證據曬出來。你一個不學無術的“學術流氓”,少在這里正經歪念的胡編瞎解。不可以以“校準”或“比對”方式溯源,那還叫什么“都放手讓企業自主決定”啊?企業的計量標準不要求考核,難道溯源方式也不作要求了嗎?是不是也不用監管,任由你這位“學術流氓”無法無天啦?屁證據都拿不出,不僅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而且還將“考核”與“溯源”混為一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