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市場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的統一規范,細化執法流程,保障公正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程序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5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11月5日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發現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依法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賦予的權限范圍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但法律、法規授權以市場監督管理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 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案件移送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于重大、復雜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管轄。 第十二條 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部門。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并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并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辦案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八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檢定、技術鑒定等,下同)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對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件、原物作為證據;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影印件、抄錄本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供人注明與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供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的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二十五條 對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收集視聽資料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收集電子證據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書式固定、拍照錄像、拷貝復制、委托分析等方式取證,取證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第二十六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并制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實施抽樣的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照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二十八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載明委托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書,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法定資質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鑒定意見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復檢有規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關措施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條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第三十四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鑒定的期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扣押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制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其取出,并辦理扣押手續。 第三十七條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使用、動用、調換、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加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或者當事人同意拍賣或者變賣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暫予保存。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變賣時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條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確需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收到協助調查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 第四十三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 (一)行政處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行政處罰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 第四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和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審核機構審核。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等。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應當終止調查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提出案件處理建議并說明理由,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審核機構審核。 第四十五條 案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負責實施。市場監督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其法制員負責審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初次從事案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 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理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十七條 審核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理不當、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正; (四)審核機構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審核機構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十九條 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理建議及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數額較大或者涉案財物價值較高的案件; (二)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辦案機構與審核機構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數額較大和價值較高的具體標準,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建議被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采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將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三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終止調查、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五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五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自然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當場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和時間、加處罰款的標準、救濟途徑、部門名稱,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第五十九條 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第五章 執行與結案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當場對自然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六十三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罰款的數額。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在收到催告書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十八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物品是票據的,應當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九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按照規定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條 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門賬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上繳國庫。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決定終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 (三)經批準決定終止調查的; (四)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五)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的; (六)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文書用毛筆、鋼筆、簽字筆書寫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期間、送達 第七十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七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執法文書,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當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當事人已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當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執法文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除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錄音、短信、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送達的,當事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郵寄至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或者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視為送達。 (五)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當事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件材料中載明原因和經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當事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能夠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七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專項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七十九條 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9月18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5號發布的《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辦法》、2001年3月22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6號公布的《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2011年3月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7號公布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年3月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8號公布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2011年12月1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4年4月2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制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 說明 為適應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的統一規范,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統稱《兩項規定》)。現就起草《兩項規定》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兩項規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決定改革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統一和規范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對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適應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改變條線區隔、程序分立局面的需要。《行政處罰法》出臺后,原工商、質監、食藥監以及價格監管等部門都制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于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今年以來市場監管機構改革力度的加大,執法隊伍的整合與各領域執法程序、執法規則、執法文書等不統一的矛盾日益突出,監管人員往往要成為“全能戰士”,需要熟悉各條線不同執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建完成后,統一和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成為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適應執法環境轉變、法律法規調整的需要。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公民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市場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與之相適應。《行政強制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等方面也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需要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重點制度和關鍵環節做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總結執法經驗,固化已有成果的需要。經過多年的執法實踐,市場監管各領域行政執法人員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各地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辦法,其中很多好的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化,上升為全系統共同遵循的執法辦案規則,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效能。 二、《兩項規定》的起草過程 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兩項規定》制定工作,成立了《兩項規定》起草小組,將其作為改革急需推進的立法項目,率先啟動。在《兩項規定》的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對原工商、質監、食藥監、價格監管等部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并分別征求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總局相關司局和地方工商、質監、食藥監等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共收到2個國家局、84個地方、21個司局共107份反饋意見。起草小組對收集到的意見逐條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對《兩項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10月24日至25日,市場監管總局在浙江寧波召開立法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兩部規章的意見建議,會后再次對各方意見進行了匯總梳理,對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見稿。 三、《兩項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程序規定》著眼于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既注重制度的延續性,充分考慮機構整合前各領域執法工作的特點,又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創新。規定共七章八十一條,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管轄權確定、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執行與結案、期間和送達等內容做出全面規范,確立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原則,細化了調查取證及各類型證據收集、調取、制作和保存的具體規則,規定了案件審核的內容和意見類型,增加了案件辦理相關環節的時限要求,提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相關信息公示的強制性要求,明確了各類執法文書的送達方式。 (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聽證辦法》)。聽證程序雖屬行政處罰程序的特殊環節,但是考慮到其作為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的一種重要形式,需要就其參加人、申請、準備、舉行、記錄、報告等內容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難以在《程序規定》中做詳盡規定,故在立法體例上采取與《程序規定》分立的模式。《聽證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對立法目的、基本原則、聽證范圍、聽證的申請和受理、聽證參加人及其權利義務、聽證準備及聽證舉行各環節的程序和要求、延期聽證和終止聽證的情形、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的制作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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