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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地方法規要求第三方具備資質的校準機構在本地備案的做法,純粹就是地方保護主義,生怕自己地域管轄范圍內的蛋糕被別人搶了。“校準”這一國際公認的溯源活動,至少到目前為止在我國尚不屬于法制計量的活動,國家的頂層法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授權管理辦法、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等)尚沒有涉足這一塊,是自下而上的自主溯源行為。地方的這種做法,都口口聲聲說是依據計量法制定的,但在這些頂層法律法規中根本就找不到依據。第三方通過了CNAS能力認可的校準機構,其校準能力在CNAS官網上已向全世界公示,國際上都互認,還需要備什么案呀?地方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上CNAS官網下載不就完了嘛,非要折騰校準機構親自上衙門備案,有意義嗎?真要有機構備案,政府衙門又有什么理由拒絕備案呢?不要將“校準”與“檢定”劃等號,否則的話,不直接取締“校準”,保留原有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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