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14 19:10 編輯
不管檢定還是校準,首先一點就是客戶的需求是什么?如果客戶要求做符合性判定,校準證書誰規定的一定就不能做符合性判定了,現在新版的17025里面有明確的符合性判定的規定了。 首先,客戶的符合性判據是什么,校準機構是不知道的。因此,如果不通過合同約定,校準機構通常是不會在《校準證書》中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的。而且校準規范通常也不會有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的規定。新版的17025里并沒有規定要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而是“符合性聲明”。并且要求實驗室在使用判定規則前,應將所使用判定規則制定成文件。 而且說心里話,如果校準報告不給允差,不做符合性判定,然后,讓用戶再自己計算允差,再自己做計量確認,真的是一場災難,太費時費力了。 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預期的使用要求),并不一定都是與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要求(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規定的被測對象的計量要求)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否則的話,那就是以檢定方式溯源,直接給出符合性判定結論。這在GB/T19022中已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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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15:05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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