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0 19:28 編輯
1、計量法第9條最后一款: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這條規定說了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嗎?“執行定期檢定”當然是指在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期限內自行定期檢定。《計量法條文解釋》對該條款有如下解釋: 6.非強制檢定是指由使用單位自己依法進行的定期檢定,或者本單位不能檢定的,送有權對社會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的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7.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是對計量器具依法管理的兩種形式。不按本條規定進行周期檢定的,都要負法律責任。 這已經可以明顯的看出,“強檢”是定點定期,“非強檢”是定期不定點。 《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怎么就沒看見呀? 《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什么叫“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計量法條文解釋》給出了如下解釋: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指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哪里規定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啊?你曬一份檢定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出來給大家開開眼界。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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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1 14:56 上傳
以上種種證據都表明,如果企業的非強檢器具選擇以“檢定”方式溯源,則檢定周期不得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 究竟是我不見黃河心不死,還是你到了黃河也不死心啊。中石化哪家企業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定得比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還要長的?參與中石化企標的編制者,從0.7.6條的規定看,根本就沒有拎清“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的性質與區別,將其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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