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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投訴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報告問題的法理分析
一、舉報投訴概況
×××投訴舉報某市公安交通事故鑒定所所出具的血醇檢驗報告未取得計量認證,要求質監部門認定某市公安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的血醇檢驗報告屬于為非法報告。
二、法理分析
1、司法鑒定機構取得計量認證的法律依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其中第二條規定了那些類別的司法鑒定機構屬于本規定調整的司法鑒定機構:“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第三項中明確規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注:現行的資質認定包括計量認證CMA,實驗室認可為中國合格評定委員會頒發的cnas證書)本條款釋義:“實驗室是指從科學上為闡明某一現象或事物的本質、特性而創造特定的條件,以便觀察它的變化規律和結果的機構。實驗室主要是從事校準和(或)檢測工作的機構。可以分為校準實驗室和檢測實驗室。實驗室可以是在一個固定的地點,也可在遠離固定設施的場所,或是在有關的臨時或移動的設施中開展校準和(或)檢測工作。
“檢測實驗室”是指從事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所謂檢測(測試、檢驗)是指對給定的產品、材料、設備、生物體、物理現象、工藝過程或服務,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一種或多種特性或性能的技術操作。如在工廠(企業)的檢測實驗室需要進行生產過程中的工序檢驗和產品出廠前的最終檢驗,通常包括外觀檢查、性能測試和其他特性的試驗、經檢驗符合產品規范要求的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檢測的對象涉及面很寬,在工業部門主要是材料和產品。校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測量設備準確可靠,而檢測是為了確定材料或產品的性能或屬性而進行的測量或試驗。對材料或產品的某些性能是需要定量確定其量值的,例如收錄機靈敏度、酒精中乙醇的濃度等。但也有一些特性只能按規定的方法或程序進行操作,以其是否能通過(或不被損壞)來評定,如環境特性試驗、安全性試驗、可靠性試驗、抗腐蝕性試驗等。還有一些情況不可能嚴格區分測量和試驗,例如電磁兼容性測試,既包括對電子設備電磁敏感度的試驗,也包括對電子設備產生的電磁干擾場強度的定量測量,對測試的結果通常要出具測試報告。
計量是為實現單位統一及量值準確可靠而進行的科技、法制和管理活動,它屬于測量而又嚴于一般的測量。“計量認證”是指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有關技術機構(如檢測實驗室)的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進行的考核和證明。根據有關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這里所稱的公證數據,是指面向社會從事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為他人決定、仲裁、裁決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數據。根據計量認證管理法規規定,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用于貿易的出證、產品質量評價、成果鑒定作為公證數據,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本條規定的“實驗室認可”,按照ISO/IEC導則2的定義, 認可是“權威機構對某一機構或某個人有能力執行特定任務的正式承認”。所以,實驗室認可主要是指:“權威機構對實驗室有能力進行規定類型的檢測和(或)校準所給予的一種正式承認”。其對象是各類檢測和(或)校準實驗室;認可是由政府主管行政部門授權組建的權威機構(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簡稱CNA-CL)進行的。通過實驗室認可能夠提高校準和檢測數據的可信度,使用戶放心使用實驗室,為校準的檢測結果在國際上相互承認奠定基礎。申請認可的實驗室應依據GB/T15481-2000idt ISO/IEC17025 :1999《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實施和維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定成文件,并達到確保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結果質量所需的程度。
計量認證是法制計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對檢測機構來說,就是檢測機構進入檢測服務市場的強制性核準制度,即:具備計量認證資質、取得計量認證法定地位的機構,才能為社會從事檢測服務。國家實驗室認可是與國外實驗室認可制度一致的。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測技術機構,證明其符合國際上通行的校準與檢測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我國目前對不同地位和能力的檢測實驗室采取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的模式。
本條規定的“所必需的”,是指根據申請所從事的鑒定業務范圍來確定,如果其所申請從事的鑒定業務不是必須要具備檢測實驗室,則不能以此為由而不批準登記;如果檢測實驗室是該鑒定業務范圍的必備條件,則在不具備檢測實驗室的情況下不應批準其注冊登記。進行司法鑒定業務如果需要檢測實驗室,則該實驗室必須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這也是確保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證明其確有實力完成相關工作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要求“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偵查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是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
第十七條規定了具體的司法鑒定類別“本決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而駕駛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檢驗屬于法醫類鑒定中的法醫毒物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與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的區別及計量認證要求: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第95號令第三條中,司法鑒定機關指的是:“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要求通過計量認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3 號第2條中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指的是:“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的科研機構、院校、醫院和專業技術協會等依法設立并開展鑒定工作的組織。”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發證機構是:按照《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設立或者指定統一的登記管理部門,負責鑒定機構資格的審核登記、延續、變更、注銷、復議、名冊編制與公告、監督管理與處罰等。”由公安部和各省級公安機關負責發證。
同樣在《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單位申請設立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 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也對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通過計量認證進行了要求。
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6]30號)針對計量認證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分階段的、分層級的通過計量認證。“各級公安機關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有關情況,主動做好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的協調工作,主動商請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業務主管部門給予支持,確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特別是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及“鑒于鑒定人的資格登記受正在試行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法醫官、鑒定官職位評聘工作進度的影響,以及鑒定機構的資格登記須達到“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有開展該鑒定項目的三名以上的鑒定人”等條件的實際情況,各級公安機關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解決登記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努力推進登記管理工作的開展。對部分縣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所在省、市、縣級公安機關要采取措施使其盡快達到登記條件;”
3、公安機關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公安機關及其所屬的科研機構、院校、醫院和專業技術協會等依法設立并從事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工作的組織。
道路交通事故鑒定: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為解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成果,依法對有關的人身、尸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車輛、道路等,進行檢驗、出具鑒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
在2016 年1月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建設規范》GA/T1272-2015中明確要求“4.3 鑒定機構應通過計量認證或國家認可機構認可”
機動車駕駛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檢驗被歸類為法醫毒物中的揮發性毒物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規定:“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從而可以得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或鑒定意見屬于:“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或鑒定意見的行為也屬于從事刑事技術鑒定工作。
三、司法鑒定和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
司法部、國家認監委于2012年聯合下發的《關于全面推進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2]114號文件中要求,“(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設立從事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在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后2年內依法通過認證認可。”司法鑒定機構最后通過的計量認證時間被確定到了2014年4月。
公安部、認監委聯合發文《關于開展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號)要求: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 “法醫檢驗、理化檢驗、文件檢驗、痕跡檢驗、聲像資料檢驗和電子物證”6個大類需要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在文件中明確了取得資質認定的時間節點,“四、工作安排(二)按時推進,需要通過國家級資質認定的刑事技術機構,應該在2015年底前通過資質認定,其他的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在2018年底前通過資質認定。”
2016年3月30日,公安部在鄭州召開“全國刑事技術機構國家級資質認定授牌暨省級資質認定推動現場會”。 會上,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海關總署緝私局昆明司法鑒定中心等71家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家認監委)頒發的國家級資質認定證書,這標志著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國省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于2016年3月30日才進行推動。
現行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于2015年8月1日實施,所配套的《司法鑒定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和《刑事技術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同時實施。
四、關于湖北省判例(2016)鄂03行終81號中“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月25日書面回復張某“目前我省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即將啟動,現正在與省司法廳就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截止目前還沒有一家司法鑒定機構向我局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故無法提供湖北省醫藥學院法醫鑒定所的相關情況。建議相關情況與省司法廳進行聯系 ”
湖北省質監局的回復,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釋義中“二、違反此條規定,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1、檢驗檢測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且資質認定部門可以進行資質認定;2、該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任何資質認定,擅自為司法裁決、行政決定、仲裁決定、社會經濟和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解釋,湖北省所有司法鑒定機構和刑事技術機構在湖北省質監局開展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前的出具鑒定報告或意見的行為不能認定為 “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
四、公安機關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是否屬于未取得計量認證
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釋義:“本條是對檢驗檢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行政處罰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本條理解如下:
一、本條違法主體和行政處罰對象:檢驗檢測機構。
二、違反此條規定,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1、檢驗檢測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且資質認定部門可以進行資質認定;2、該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任何資質認定,擅自為司法裁決、行政決定、仲裁決定、社會經濟和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
綜上,公安機關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出具駕駛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檢驗或鑒定報告的行為需要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但是否構成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為則取決于公安機關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質監局是否開展了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工作,是否聯合發文開展本省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并規定了相應的時間節點。
公安機關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未經計量認證是否屬于非法證據的行為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