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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說,不確定度的作用“分明是被檢定/校準對象是否滿足預期使用的要求,說穿了就是判定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是否合格的判據(即用戶做“計量確認”的判據之一)”。 上述說法再次嚴重混淆了“誤差”和“不確定度”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人人皆知,判定“被檢定/校準對象是否滿足預期使用的要求”的指標,是被檢對象的計量特性(校準得到的實際誤差)是否滿足其計量要求(是否不大于被校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 不確定度的確是計量確認的判據之一,但并非21樓所說用于“判定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是否合格”。被校對象沒有不確定度,有什么需要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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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7 06:19 上傳
“混九規”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此話是我說的嗎?被校對象有沒有不確定度要求啊? 不確定度是顧客用來判定校準機構的校準結果能否被自己采信。“計量確認”有兩項“確認”工作,首先要“確認”校準結果是否可采信,然后才能進一步使用可采信的校準結果與被測參數(不是被校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較,“確認”被校測量設備能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 計量確認只有誤差一個指標嗎?只要誤差的平均值滿足要求,重復性再差的被校對象都是合格的是不是?是不是所有的重復性差的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都是不可信的?把判定校準結果是否可信的“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與判定被校對象是否合格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混為一談,你干計量干了幾十年就這種臭水平,你不是干去死啊,還好意思在此專業技術論壇忽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