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19 01:45 編輯
此文本人看了一下,對于第1部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的觀點,個人感覺并不是什么重大變化,僅僅是換了一個名稱叫法而已,其內容實質并沒有發生變化,可謂是換湯不換藥。“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與不確定度同理,在重復性條件下,前者只是后者的一個分量。當在重復性條件下,被測對象自身的計量特性對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產生貢獻時(如:砝碼的質量、標準電阻、標準電容等),此時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表征的就是“測量設備的重復性”,同樣也屬于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定量表征的是測量設備的短期不穩定性,只不過是通過測量結果表現出來而已。文章說:“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采用預評的方式,而不是在每次測量的時候都做測量結果不確定的評定”,既然是預評估,說明這一計量特性并不是進行測量才有,不進行測量就沒有。而是你測不測量,測量設備(除量值短期穩定的實物量具)的重復性(或者說“短期穩定性”)都是客觀存在的。 另一方面,關于被測對象的選擇方面,文章說:“從這一點考慮應該選擇一個滿足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重復性指標要求的最差的被測量,但是最差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可操作性不足,所以在2016版的規范中規定選用‘常規被檢定或校準對象’。這一明確規定既消除了計量標準管理人員選擇重復性被測對象時的困擾,又確保了預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今后可以用在所有的同類測量中,常規對象就是指其性能是將來大多數的同類測量對象都能達到的。”這句話怎么看都覺得別扭。既然“重復性”的考核對象不是計量標準,而是“檢定或校準結果”(實際上考核的是被測對象),那么不管被測對象的性能是好是壞,得到的都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什么叫“滿足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重復性指標要求的最差的被測量”?所謂“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重復性指標要求”不就是被測對象重復性的合格判據嗎。什么叫“可遇不可求”?既然是這么個意思,直接用這個被測對象的重復性合格判據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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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 20:55 上傳
從16版的JJF1033這段表述看,規范并沒有給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的合格判據,而是要看最終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這一點,無論是新建標準還是已建標準都一樣。名曰“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可實際上卻是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能否滿足被校對象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即是否小于“目標不確定度”),滿足就OK,不滿足就得重新選擇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直至被校對象合格為止。這哪里是在考核計量標準啊,分明是在考核被校對象。眾所周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受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影響極大,多數情況下往往成為主分量。“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理應因被校對象而異,該大就大該小就小,根本不能以此來作為“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因為它不反映計量標準的能力。真正反映計量標準校準能力的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是要將人、機、料、法、環五大因素中,由被校對象(料)引入的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因此,在做重復性試驗時,被測對象應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而不是什么“常規的被測對象(實際上是合格的被校對象中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 既然文章作者說到:“這一明確規定既消除了計量標準管理人員選擇重復性被測對象時的困擾,又確保了預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今后可以用在所有的同類測量中,常規對象就是指其性能是將來大多數的同類測量對象都能達到的。”這我就搞不懂了,一臺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怎么能用于日后所有的同類測量中。所謂“性能是將來大多數的同類測量對象都能達到的”無非就是說被測對象是合格的,這里所說的“合格”還是指被測對象滿足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難道只有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滿足被校對象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才表示計量標準可以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不滿足就不能開展了嗎? 既然“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都不屬于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不屬于計量標準的,憑什么又要將這兩個指標來作為判定計量標準生死(能否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判據呢。“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大,能證明是計量標準不行嗎?一臺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能代表所有的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嗎?如果將來校準一臺重復性很好的被校對象,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用它代替報告給客戶嗎?如果將來校準一臺重復性很差的被校對象,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又該用哪個呢?是不是這個差的就不叫“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