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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蘇滬 發表于 2018-9-26 10:09 我們實驗室是采用的4(1)的變形方法,就是被核查儀器送檢回來后,馬上對核查標準(穩定的對象)進行標定, ...
1、如果這臺被核查的對象在送檢取回過程中,就因物流運輸的原因,導致了儀器的特性已經發生了變化。用這種方法能識別嗎(你所選用的被測對象,本身就沒有參考量值)?
2、所謂“穩定的對象”,并不一定是“核查標準”。如果它的“特征量值”不是由上級機構確定的,而是首次由你自己用被核查對象標定的,可以說該所謂的“特征量值”不具有溯源性,根本就不能稱其為“特征量值”或“參考量值”。這種所謂的“穩定的對象”,充其量也只能稱其為“質控樣品”或“留存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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