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樓某人不懂裝懂,沒有一處是引用官方權威的證據,全部都是自己自拍腦袋胡編臆造杜撰出來的。誰的U,誰的MPEV還用得著這位連“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都分不清的人來宣傳嗎。 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是“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是上級機構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個U與上級機構“檢定/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近似相等,你的計量標準給你的“檢定/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要以你的計量標準的MPEV為“有用信息”評估得到,不是上級機構的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
有何證據證明上級機構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個U與上級機構“檢定/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近似相等?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校對象,其中一臺重復性很好,另一臺重復性很差,兩者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一樣嗎?上級機構的檢定/校準證書給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本就可以直接按B類評定的方法,求得下一級測量過程由該測量設備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誰規定了你的計量標準給你的“檢定/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分量要以你的計量標準的MPEV來套算出一個全世界都一樣的“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啊?這明明就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是以不確定度表征的合格判據,并非計量標準“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否則的話要進行預評估干什么?要進行重復性試驗干什么?看看JJF1059.1-2012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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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3 00:16 上傳
樓主并沒問測量能力指數Mcp的計算。對于Mcp=T/(2U)=T/(3U1),其中U=√(U12+U22)來說,U是測量(檢定/校準是測量的一種)結果的不確定度,U1是測量所用測量設備(檢定/校準時指計量標準)給測量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U2是所用測量設備以外的要素(環境、人員)給測量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這些不知從哪陰間里搜出來的東西,三番五次的論壇里忽悠新量友。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完全無關的U,根本反映不了被校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這也能稱其為“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后面那些亂七八糟的東西根本就不值一駁。 檢測領域與計量領域分明是測量領域的兩個分支,說計量領域屬于測量領域還差不多,啥時候說了測量領域也是計量領域啦?什么標準里說了測量領域的控制限T,就是檢測領域的控制限T,也是檢定/校準領域里的控制限T啦?“混九規”又想在這里偷換概念將“測量領域”偷換成“檢測領域”,將“檢定/校準領域”與“檢測領域”混為一談。通常情況下,除了計量標準的標定(或者叫“定值”)屬于計量領域的范疇外,“計量”與“檢測”這兩種測量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是對已知量的測量,而后者是對未知量的測量。劉兆彬先生啥時候表達了要“打破檢定/校準與計量檢測之間的深壑高壘是我國計量振興與發展的必由之路”的意思啊?把證據截圖曬出來給大家看看,否則就是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