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14 20:12 編輯
1、沒有任何一部法規或標準規定了《檢定證書》不必給出檢定數據,法規、標準恰恰規定了應當列出檢定規程所要求的“檢定項目”和相應的“檢測結果”。20樓某人純粹是沒有任何根據的瞎扯。 2、同樣也沒有任何法規規定了非強制檢定的“檢定結論”不算數,還需要這位規某人來判定計量器具是否能用。“檢定”本就是法制計量,無論是強檢還是非強檢,其“檢定結論”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此“混九規”卻只字不提,存心在這里誤導。 4、如19樓所說,進行計量確認,判定測量設備是否合格可用時,一定要關注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U。如果被測對象是產品,圖紙工藝對被測產品的控制限為T,則必須滿足U≤T/3。如果被測對象是測量設備(此時測量過程稱為檢定或校準),規程/規范規定的被檢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為MPEV,則必須滿足U≤MPEV/3。否則檢定/校準結果判為無效(不可信),無法判定該測量設備是否合格可用,盲目判定,判定人員將承擔因誤判造成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損失的責任。
大家千萬要看清楚,這里的U可不是此人前半句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而是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理論上與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無關,相當于“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則是與被校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密切相關,該大就大,該小就小,是檢定/校準人員無法控制的。對于被校測量設備的使用人員來說,無論這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小于MPEV/3。完全可以根據“校準結果”,結合“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來進行計量確認,判定測量設備是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此人在這個問題上向來含糊其辭,魚目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