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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計量確認”并沒有那么復雜,其核心就是驗證確認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不要去擴展,擴展那就不是“計量確認”了,而是“確認”。“計量確認”只是“確認”工作的一部分,“確認”工作還包括溯源證書信息規范性和正確性確認等,但嚴格說起來這些都不屬于“計量確認”的工作。 “計量確認”的具體操作,就是將溯源證書(《校準證書》,而不是《檢定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與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進行比較,確認被校測量設備是否滿足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即進行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 根據GB/T 19022前言中: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 這里有個大家反復爭議的是:所有經過正規檢定的測量設備是不是都適用本條規定,個人覺得有爭議,這要強調的是“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非這個領域使用的測量設備都要進行計量確認。 個人認為不存在爭議。“前言”這段話的意思,是指被校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即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與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相同時),計量確認的結論與檢定結論必定相同。這就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必須遵守計量法。如果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那么就不應該以“檢定”方式溯源,而應該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進行“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所以不存在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檢定不合格仍滿足使用要求的說法。這種說法合理,但不合法。這就是法制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的區別。對于非強檢類計量器具而言,以“校準”方式溯源既合理,也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