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這個校準實驗室有可能為社會上其他組織機構開展校準活動,它的最高計量標準是否應該認定為具有社會公用的屬性,而進一步需要建標? 第二,您認為校準實驗室的最高計量標準,應該做為強檢對象,通過檢定方式溯源。 關于這個問題,如果校準實驗室擬申請CNAS能力認可,意味著該校準實驗室欲構建第三方校準實驗室,準備向社會提供校準技術服務。那么就不光是最高計量標準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所有校準項目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都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并且都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通常情況下,只是要求校準機構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建標,而對于自己內部有能力量傳的工作計量標準,則沒有必須建標的強制性要求。如:某校準實驗室的力值最高計量標準是0.03級的力標準機,而校準工作計量器具所使用的是0.1級標準測力儀(工作標準),并且前者可以作為檢定后者的計量標準。所以只需將前者申請建標,并經考核授權,便可作為企業最高計量標準,用于內部開展對工作計量標準(0.1級標準測力儀)的檢定,但對外只能對非強檢器具(包括計量標準)進行校準。如果所建立的計量標準的授權范圍擴大至向社會,那么該校準機構的這項計量標準不僅可以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并且還可以向社會開展強制檢定技術服務。如果你的工作計量標準(0.1級標準測力儀)僅僅是用于企業內部對工作計量器具的校準,那么它就不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也就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它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 這兩點是否可以看作是ISO 17025在國內開展過程中,被額外強加的要求?
這個不能理解為額外強加的要求。ISO 17025是國際標準,在中國境內實施,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所以CNAS承認法制計量強制檢定的溯源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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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4 00:2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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