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 12:14 編輯
“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這話是誰說的?答:你看看JJF1001-1998是不是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再看看JJF1001-2011是不是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如果有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作為計量通用術語取消它干啥,難道說規范太厚了進行精簡? “學術流氓”就是學術流氓,無理都要攪三分。JJF10001-1998是不是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吭倏纯?/font>JJF1001-2011是不是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如果有,你怎么不截圖貼出來呀?選擇性眼瞎你怎么不說啦?數以百計的規程規范都使用了“示值重復性(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重復性)”你怎么不說啦? “測量精密度”定義中的“示值”是指什么?什么叫做“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答:測量精密度指的就是測量結果的精密度,因此可以是“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也可以說是從所用測量設備上讀得的“顯示值”間的一致程度。測量時,讀得的“示值”是測得值,所以無論怎么說都是講測量結果。“測量精密度”自身也沒什么價值,其價值僅在于用來定義測量重復性、測量復現性、期間測量精密度等術語。
讀得的“示值”是測得值,有什么證據呀?曬出來給大家看看。沒有證據那就是瞎編臆造的胡說八道。儀器的“顯示值”是10.00 mm,經修正后的“測量結果”是10.02 mm,哪個是“示值”哪個是“測量結果”呀?回路中電壓表的讀數是1 V,電流表的讀數是200 mA,電阻的“測量結果”是多少啊?是不是要我教你算呀?哪個是“示值”,哪個是“測量結果”呀?“測量精度度”自身也沒什么價值,好大的口氣呀,你一個“學術流氓”胡思亂想瞎編杜撰出來的東西要高于國法很有價值是不是?沒有價值放進JJF1001里干什么?為什么不說用于定義“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啊? 1、所謂“數以百計”,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故意夸大,并非科學態度。
信口開河,有什么證據呀? 2、一些規程規范使用的“示值重復性”術語,有的是用“極差”表述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有的是對被檢對象不同部位檢測的“均勻性”,這些規程規范均錯誤地使用了“重復性”術語,混淆了基本概念。
還是信口開河胡說八道,有什么證據呀? 3、查遍JJF1001-2011,都無“示值精密度”的蹤影,存在的是“測量精密度”,“示值精密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同理,查遍JJF1001-2011,都無“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蹤影,那是不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呀? 4、“測量精密度”用什么定量表征,請仔細看“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里面提到測量精密度表征方法可用最大與最小值的“極差”定量表征了嗎?
我早就說過了,注1里的“以數字形式表示”才是關鍵詞,后半句首一個那么大的“如”字卻選擇性眼瞎視而不見?!叭纭痹诖吮硎竞我獍??僅僅是列舉了部分示例,能作為強制性的限制嗎?這種體育老師教出來的語文水平和理解能力,實在是不敢恭維。按照你的邏輯思路,下列術語定義的注1與“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注1的語法與邏輯關系相同,所說的“標稱示值區間”該用什么表示???是不是只能用“100 V~200 V”表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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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07:31 上傳
5、用“極差”定量表征的是“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測量重復性不用“極差”表述(見JJF1001的5.10條注1)。把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說成是測量儀器的“示值波動性”或“示值變動量”,無論誰說的,都是一種概念混淆的做法。
還是炒這些陳年爛谷子,沒什么嚼頭了吧?誰把“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說成是測量儀器的“示值變動性”或“示值波動性”啦?我說的是“示值變動性”或“示值波動性”都是“示值重復性”,屬于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不屬于“測量結果”。所以“示值重復性”的值不一定等于“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值。到底誰混淆了概念啊?到現在為止,能夠證明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的證據一份也拿不出,搬出個JJF1033嘮叨個沒完,JJF1033能證明什么?只能證明它評定的不是“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是自己原來取錯了名,能代表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嗎?JJF(軍工)3和GJB2749A評定的就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以及其它規程規范中所說的“示值重復性”就是“被校儀器的重復性”,名正言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