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條是說“重復性測量條件”,根本不涉及“測量結果”,僅僅是對“重復性”測量或試驗的要求,跟實不實施測量或試驗不搭界。真正與5.13條“測量重復性”密切相關的應該是第5.10條“測量精密度”,而與5.10條“測量精密度”密切相關的又是7.1條“示值”和5.2條“測得值”,某版主卻選擇性眼瞎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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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據鏈已經充分證明了“測量重復性”不僅可以屬于“測量結果”,也可以屬于“測量設備(或測量系統)”,再怎么狡辯都是多余的,蒼白無力的。以“示值重復性”表述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滿世界都能找到,全國的計量界都在使用,只有某版主這位孤老“擰種”在此沒完沒了的嘮叨,就且讓其孤芳自賞吧。 沒有哪個標準強行規定了“重復性”必須要用“實驗標準偏差”表征。“重復性”的表達方式有多種,既可以用“實驗標準偏差”,也可以用“極差”,還可以用“相對極差”表征。按照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注1的意思,只要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示值或測得值間一致程度即可。“實驗標準偏差”、“極差”、“相對極差”都有定量表征示值或測得值之間離散程度的意思,因此都符合5.10條“測量精密度”的定義。除了要求較高的應用場合(如:建立計量標準、科學研究、重大科研試驗等)采用“實驗標準偏差”外,大量日常的檢定/校準/常規試驗,絕大部分都只進行了有限的3至5次重復測量,采用“極差”或“相對極差”表示已足以滿足應用要求,難道不科學不合理嗎? 不實施測量,事先不可以存在測量設備這個物嗎?人也好,測量設備也好,公共財物也好,無非不就是“人”、“機”、“料”嘛,“骯臟”同樣是結果,而不是特性。不要在這里糾扯這些無聊的八卦了,你的語文水平和理解能力也就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