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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把祥林嫂看成是手腳不干凈,令人厭惡的下層婦女啦?某版主不著邊際的上綱上線,說別人的“良心被狗吃了”,怎么不說自己在罵街呀,臭不要臉的東西。把你形象的比喻成周扒皮半夜捅雞舍,你是不是要我去譴責那些民工太懶不愿起床來為你洗冤正名啊? 無論是使用超過檢定周期的器具,還是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器具,都是違反計量法的行為,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何謂法制計量?其嚴肅性和強制性是沒有什么好討價還價的。校準盡管引進我國有這么多年了,但仍處于過度時期,還存在著很多不規(guī)范的地方,包括頂層在校準引進前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等文件,有很多都已經不適用于現在的校準領域。頂層法規(guī)的制定者也逐漸意識到這一點,不少法規(guī)都在逐漸補充修訂和完善,有的該廢止的法規(guī)文件正在逐步退出應用領域。質檢總局[1999]6號公告的廢止就很能說明這一問題,將“校準”性質與定位寫入計量法是必然的,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人的思維方式仍然停留在法制計量檢定的慣性思維模式中,尚未完全真正厘清法制計量的“檢定”,與市場行為的“校準”之間的關系。某版主就是這么一位錯誤理解“自行確定”,導致正經歪念曲解6號文的典型代表。將原本表示市場行為校準的意思,曲解成對法制計量檢定方面一些強制規(guī)定的解禁。目前部分企業(yè)出現超期(注:超“檢定周期”而非超“復校時間間隔”)使用計量器具,以及繼續(xù)使用經檢定不合格計量器具的不合法也不合規(guī)的現象,其主要原因也源于此。企業(yè)根本就沒有根據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與需求,合理的選擇溯源方式,一味的閉著眼睛送檢,根本不向承檢機構提出校準需求。另一原因就是外審人員對此現象的漠視與不作為(也許參審人員本身就對6號文的理解有偏差),當發(fā)現此類現象時,按理應當立即要求受審企業(yè)進行整改,建議企業(yè)將這類不合法不合規(guī)但合理使用的計量器具以校準方式溯源。但企業(yè)執(zhí)意要以檢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須合法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