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這種想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也代表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想法,其實就是沿用法制計量的傳統慣性思維模式,直接將測量設備的法定計量技術要求,或測量設備制造商的技術要求,當成了“顧客的計量要求(CMR)”。這種做法的好處就是懶得勞神,直接將判據交給承檢機構,直接委托承檢機構進行計量確認。這就是GB/T 19022-2003《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的前言部分所說的: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 “只要配置合理接下來的事兒就是考慮是否符合規程或規范要求就OK了”。凡事都有兩個方面,當出現“是”時說“OK”,大家沒有異議。當出現“否”時,而且出具的不是《校準證書》,而是《檢定結果通知書》時,是否一定就此將測量設備判死刑?我看未必。難道不能降級使用嗎?難道不能將其用于測量要求不高的場合嗎?但在法制計量領域,不合格器具用在哪里都不行。能不能用是承檢機構說了算,客戶也已經習慣了這種模式,你說合格我就用,你說不合格我就不用?,F在將是否能用的決定權交給客戶,客戶反倒不適應,覺得無所適從。由于對“計量確認”的本質不是特別清楚,不知道根據什么來判定被檢器具是否能用,于是仍舊將法定要求作為合格判據。這種思維模式在相當多的人的腦海里已經是根深蒂固。
在校準規范中,同樣也對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要求做了規定,可為什么就不下合格與否的結論呢?既然對合格與否不作判定,可為什么還要在校準規范中規定這些計量技術要求呢?豈不自相矛盾? 檢定/校準結果是被檢/校對象的計量特性(MEMC),而規程規范中規定的被檢/校對象的計量要求并不都是顧客的計量要求(CMR)。前者是法定的技術要求。后者不一定都是法定技術要求,它的輸入并不是前者,而是來源于測量過程的控制要求,其輸入是測量過程對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和測量過程的控制要求,這在GB/T 19022-2003第A.2條已經說得非常明確了。而這些要求承檢機構是不可能知道的?!坝嬃看_認”包括校準與驗證,還包括調修后的再校準。驗證的過程是將檢定/校準結果(MEMC)與后者(CMR)比較,而不是與前者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