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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5 12:55 我認為“可簡化考評”的項目在JJF1033-2016的附錄N中已經全部給出,在6.1條的注中明確指出列入附錄N中 ...
劉彥剛 發表于 2017-3-4 18:52 你說得太對了,它應該是附錄C的派出所例及案例分析,在這里點應該放在第七節之前,那樣就一切都順理成章 ...
案例分析并沒有擺錯位置,所謂“簡化考評”,是指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只能用于開展計量檢定,不能用于開展計量校準(見JJF1033-2016第6.1條的“注”,以及《實施指南》第七章第七節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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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建立的計量標準要用于校準,則不適用于簡化考評。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進行了簡化考評,日后只能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不能出具《校準證書》。
路云 發表于 2017-3-5 22:55 案例分析并沒有擺錯位置,所謂“簡化考評”,是指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只能用于開展計量檢定,不能用于開展計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5 03:12 為什么呢?愿聞其詳,請不吝賜教。
謝絕你指名道姓的回復,我不想跟你討論。
劉彥剛 發表于 2017-3-5 06:10 路專家:似乎你的理解有點偏頗,是的用于開展計量校準的,即使列入了《……目錄》也不能簡化考評。既然是 ...
我個人認為,質監總局發布的兩個簡化考核的通知中所說的“項目”是指被檢器具的項目數,而JJF1033-2016中所說的“項目”是指考核內容的項目數。前者說的是“可以簡化考評”,后者說的是“可以免于考評”。前者簡化考評的內容是三項,后者免于考評的內容是四項。所謂“簡化考評”或“免于考評”僅僅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說,也僅僅是對這些考評內容不作要求而已。但并沒有說建標單位(被考核單位)對這幾項簡化(或免于)考評的內容也不要做工作。站在被考核的單位的角度說,做這幾項工作與是否簡化或免于考評沒有必然的聯系,你做了這些工作同樣也可以申請免考,免不免考是要依據建標單位提交申請時的情況而定。因此案例中沒有一例進行了簡化或免于考評的附加說明,也無需說明。之所以大家感覺別扭,是因為大家都有一種慣性思維,認為上級沒有要求考核的內容,我就可以不做。實際上,是否免考的決定權在于受審機構,而不在上級考核機關。你說只做檢定不做校準(指那25項簡化考核的工作計量器具),那就不進行那四項內容的考核(與你是否做了那四項工作無關),你以后就不要出具《校準證書》;如果你說要開展校準,那就按部就班的進行考核。
我已聲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還要厚皮老臉的造謠誣陷插嘴嚼舌,實在是犯賤、招罵、找抽。
我什么時候說了要求被考核單位做多余的工作啦?對免于考評的內容項目不作要求與被考核單位是否做這幾項工作分明是兩碼事,非要扯到一起去。你認為要提高效率,你認為沒必要做你就不做就是了。我認為有必要做我做了那四項工作我違法了嗎?超出國家規定的要求了嗎?我是被強迫的嗎?是被上級考評機構為難的嗎?免于考評的工作進行不下去嗎?考評人員不能嚴格按照規定考評嗎?我愿意做這四項工作你管得著嗎?啥時候規定了免于考評的內容項目建標單位不允許做這幾項工作啦?至今我也沒有看見哪家機構所建立的計量標準僅用于檢定,不用于校準的,也沒有發現一例為了偷這下懶而主動放棄校準業務的。
路云 發表于 2017-3-7 07:13 我已聲明不想搭理的某版主,居然還要厚皮老臉的造謠誣陷插嘴嚼舌,實在是犯賤、招罵、找抽。我什么時候說了 ...
劉彥剛 發表于 2017-3-7 15:32 規程起草人丁躍清老師結出了答復: 案例及案例分析是整個第七章的,排版時沒有單獨為一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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