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2-18 22:39 編輯
“計量確認”應該只是針對“校準”,“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它的合格判據是測量設備的法定計量要求,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這是計量法的規定,不得違之?!靶省眲t屬于用戶自主溯源的市場行為,其合格判據是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所以“校準”通常不作符合性判定,用戶取回后必須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 測量設備經校準后,校準機構通常都會依據校準規范的要求,在出具的《校準證書》中給出覆蓋全量程有效測量范圍內各校準點的“示值誤差”(或“修正值”)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有的證書只給出最大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在進行“計量確認”時,如果測量過程是進行不修正測量,那么就要看《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即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是否>1/3“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即:是否U>1/3×T/2成立)。如果等式不成立,那么用測量設備的“實際示值誤差”進行合格判定時,就可以不考慮U對符合性判定的影響。如果等式成立,則應考慮U對符合性判定的影響,即:除了用“實際示值誤差”判定是否合格外,還要用“實際示值誤差的絕對值+U”來進行符合性判定。 如果測量過程是進行修正測量,那么就只需考慮U是否滿足“U≤1/3×T/2”,滿足則“計量確認合格”,不滿足就“不合格”(禁用)。 注1:以上第二段所說的1/3原則,不是測量設備選型的1/3原則,而是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是否需要考慮不確定度影響的1/3原則。 注2:以上第三段所說的1/3原則,是測量設備選型的1/3原則。但這種操作只是通常的常規做法(即: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優于被測對象公差T區間半寬度的1/3)。對于GB/T3177-2009第6.1條而言,上述公式中的“1/3×T/2”,應對應的Ⅰ、Ⅱ、Ⅲ檔分別為0.9×T/10、0.9×T/6、0.9×T/4(標準用的是u與T全寬度的比值1/10、1/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