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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浙江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試驗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增強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的誠信意識,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和試驗檢測評價工作經驗,制訂出臺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浙交(2016)14號),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實施細則以交通運輸部信用評價辦法為基礎,嚴格遵循部信用評價辦法的基本原則,在充分吸取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和設計信用評價辦法的理念與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對信用評價的流程、評價內容和評價標準進行了細化完善,并充分考慮了部、省兩項信用評價工作的有機融合,做到一次信用評價同時完成部省兩項評價工作,不增加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人員的評價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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