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檢定周期的解釋,我已在另一主題(點擊此鏈接查看)中作了回復,在此不再贅述。 浙江、上海等地的《監管條例》在校準方面,只是在國家尚未出臺新計量法之前對校準行為的一種認可。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都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建標考核。經他們考核授權后,可以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對強制檢定或非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當然他也默認這些經他考核合格授權的檢定機構的校準能力,也可以在其授權范圍內對非強檢類器具進行校準,這在《監管條例》出臺之前已經是這么干了,只不過這些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不加蓋CNAS標識而已。 對于另外一些不開展檢定業務,而只對外開展校準服務的純計量校準機構,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只對他開展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考核,其校準能力的認可機構是CNAS,而不是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這類校準機構所出具的《校準證書》是蓋有CNAS標識的。如果要是找政府給這些校準機構授權對外開展校準,那是找死,除非他沒有這個能力。政府怎么可能看著你到他碗里搶飯吃呢? 目前開展校準業務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是獲得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校準證書》蓋CNAS標識);第二類是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準證書》不蓋CNAS標識,注:有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同時通過了CNAS認可,具備第一類身份,可以出具帶有CNAS標識的《校準證書》);第三類是沒有任何資質的機構,這類機構所出具的校準數據,通常是器具送校單位自己認可,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