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我市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蚌價〔2014〕39號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三縣發改委(物價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價費〔2014〕146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我市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計量檢定具體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詳見附件。 二、各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嚴禁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增加檢定頻次。對出租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不得超過一次。對出租車計價器、加油機、以貿易結算為目的非自動衡器、醫用計量器具等四類計量器具實施現場檢定的,不得收取運輸費、保險費、差旅費、調試費、服務費等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向城鄉居民收取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用。 三、計量檢定機構在開展下列檢定時不得收費: (一)執行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的計量檢定抽查任務而開展的市場抽檢; (二)已有明確撥款項目的檢定; (三)不按國家、省規定的技術標準檢定的; (四)已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由檢定機構維修后再次檢定的; (五)未按要求出具計量檢定印、證的。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市《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對社會福利單位、下崗職工創辦的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確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涉及計量檢定收費的,應給予減免。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計量檢定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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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量檢定收費有關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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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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