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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質檢總局正式公布新修訂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7號)(以下簡稱新《辦法》),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重點調整完善關于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準入條件、質量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等內容,進一步規范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加強設備監理監督。
近年來,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2002年施行的原《辦法》(原質檢總局第28號令),存在一些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需要修訂和完善。修訂《辦法》是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強化設備監理后市場監管的迫切需求,也是各級質監部門更好履行職責的客觀需要。鑒于上述原因,《辦法》修訂工作自2013年7月正式啟動。
《辦法》的修訂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行政審批程序、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優化了審批程序,降低了準入門檻,對設備監理資格準入條件、部門職責分工、監督管理要求、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將設備監理乙級資格行政許可下放到了省級質檢部門,劃分了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和條件,賦予了各級質監部門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嚴格規范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審批程序。
新《辦法》對注冊設備監理師人數明確到各專業,要求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5人;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3人。規定了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分別負責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申請受理、評審和核準工作,并明確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構建全國統一、分級負責的設備監理監管體制。
據了解,目前設備監理市場仍存在未經許可從業、超許可范圍實施監理業務等不法行為。在改革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審批的同時,新《辦法》要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未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而承攬設備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質量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