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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aqin 發表于 2016-9-2 13:16 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么?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9-2 14:04 如果要說“相應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請見GB/T19022-2003。 該標準強調了測量設備無論檢定合格不 ...
kedaqin 發表于 2020-9-21 15:19 謝謝,好久沒上,賬號被凍結,今天才看到。 謝謝這么詳細地解答,另外我挺喜歡您的比喻,通俗易懂 ...
規某人這種比喻,純粹就是對計量器具合格判定的曲解。眾所周知,檢定與校準的合格判據是不同的,前者的合格判據是法律法規(檢定規程)所規定的,經檢定合格的就能用,不合格的就禁止使用,這是計量法的規定,《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而后者的合格判據則是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不同的場使用合有不同的要求,沒有強制性的統一規定,屬于一種純市場行為。經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或經檢定不合格仍滿足使用要求的,本就不應該以檢定的方式溯源,而應該以校準的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進行合格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以及《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五)款之規定。
千萬不要被某人將法治計量的“非強制檢定”與非法治計量“校準”混為一談給忽悠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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