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3-8-30 17:07 編輯
再贊《值得商榷的“計量標準的復現性”》 - 計量標準如何考核,是計量界的大事,討論一番是值得的。 深圳漁民先生,對權威文件,提出不同的看法,本是質疑,卻用“商榷”的字眼,表現出一種探討商量的態度。口氣平和而內容深刻,讓人感到一種學者之風,外柔而內剛。 我所以稱贊《值得商榷的“計量標準的復現性”》一文,是基于如下想法:第一是問題重要。本行業是計量,計量依靠的是標準,涉及標準的事,是大事;第二,理由充足,分析到位;第三,如此實用的東西,該認真想一想,該怎樣做。第四,提醒規范的制定者們要顧及國家規范的嚴肅性。必須執行的,規定;馬馬虎虎的話,別寫。明知不能執行,寫了也沒用。 其實,細一想,計量實踐中,問題也不大。一些計量種類,標準很穩定,如長度計量的量塊,力學計量的砝碼,復現性不突出,考核與否關系不大,只是文件的合理性問題。有些標準就極為突出,那里容不得出錯,人們也就易于認識此文件的不合理性,而不去執行。文件的方法行不通,等于自動失效。只是有損文件的嚴肅性。 由于電子技術的發展與一些特殊物理機制的運用,頻率源的技術發展得極快。又由于應用的多樣性,頻率源的性能層次很多。從1E-4到1E-15,跨越11個量級。 頻率計量的指標,主要是兩項:準確度和穩定度。通常,穩定是為準確服務的;對頻率計量來說,由于測速特別是宇航測速的重要應用,頻率穩定度就具有獨立的特殊的作用。因此,穩定度的測量,成為專門的學問與技術。理論上,有專用的阿侖方差理論,技術上有倍增技術、微差技術、鎖相技術等的組合運用,使得穩定度的測量能力,十分高。當今的頻率穩定度性能,是測量與檢定的一項獨立指標,必須給出確定的數據(偏差的偏差在1/3以下)。 在頻率計量界,絕不會有用被檢儀器來考核標準的復現性的作法,因為這樣作的毛病十分明顯。誰這樣做,必然被認為是違規,是錯誤操作。如果標準的穩定度1E-10,被檢儀器的穩定度是1E-8,因系均方合成,測量結果必定大于二項中的任何一項,也就是只能是1E-8,這是沒法考核標準的復現性的。 規矩灣先生講的,是他對規范的理解。意思是用一個單項指標比標準好的被檢儀器來考核。這就是原來誤差理論意義的作法,即作參考的量,一定高于被考核的對象,如果再定量的加上“高三倍以上”,那就完全正確了。 可惜, JJF1033-2008并沒有表達出如規矩灣先生的意思。該規范原文為: C.1.2 重復性的實驗方法 在重復性的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了N次獨立測量…… 注意,這里明明寫著“對常規的被校準或被校準對象”,規矩灣先生卻硬說:其重復性必須優于被考核的計量標準。人家討論的是國家規范的合理性,不是討論你規矩灣先生的主張的正確性。如果規范規定“選單項復現性遠高于被考核標準的參照物”,那就合情合理了,也就沒人能說出不同的意見,問題在:“對常規的”對象。所用對象是常規被檢儀器,按常規,被檢對象,無論穩定性與準確性都劣于被考核的標準,當然是不行的。規范的作者,也明知要大于標準的復現性,卻說“略大于”,這是胡說。樓主的分析與舉例是有力的駁斥。用卡尺來考核量塊的復現性,這種做法本身就是絕對錯誤的,缺乏常識的,也是背叛計量界必須遵守的溯源性規則的。 至于規矩灣所談,被檢單位條件問題,這里要分“驗證”與“考核”兩種情況。量塊與砝碼等實物標準,極其穩定;另一種如電子類的標準,隨時有損壞與失準的可能。壞了倒好,一眼看出,不耽誤事;失準則需要判別。幸好既失準,多數都失準較大,用被檢儀器是可以判別的;個別失準較小,判別就難。但這是“驗證”,而不夠“考核”的資格。所以每年必須向上級送檢。沒有更高級的標準的所謂“考核”,是濫竽充數。用“常規”被檢儀器考核計量標準,是不確定度推行以來的錯誤做法,1993年以前,絕對沒人這樣干,也不允許這樣干。用被檢儀器考核計量標準的復現性,與不確定度的A類評定一脈相承,是不確定度論的特有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