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局行政執法人員接12365投訴某一鋼筋店所用臺秤2kg的增鉈只有1.75kg
技術機構的處理方式:
1.因此鋼筋店未在未有強檢計量器具的備案,根據投訴增鉈為2kg,推斷此鋼筋店用的臺秤應屬于TGT-500或TGT-1000的型號
2.因為此次投訴的目標很明確是增鉈問題,打算對TGT-500或TGT-1000的臺秤的增鉈的名義質量點25kg,50kg,100kg,200kg進行稱量測試,固準備25kg的砝碼8個,可以覆蓋上述的幾個稱量點。
3.到現場后,發現所用的臺秤為TGT-1000,e=500g,增鉈50kg、100kg各1個,200kg4個,增鉈數量正確,對臺秤進行檢定并記錄:
a)0kg時示值:1.5kg
b)50kg時示值:51.5kg
c)100kg時示值:101.4kg
d)200kg第1個時示值:200kg
200kg第2個時示值: 201.4kg
200kg第3個時示值: 214.5kg
200kg第4個時示值: 216.5kg
行政執法人員對此臺秤封存,并做現場筆錄,增鉈砝碼和掛鉤也進行帶回處理。
問題:
1.此次檢定屬于何種性質的檢定?是一般的強制檢定還是仲裁檢定?
2.如是仲載檢定是按標準收檢定費用嗎?
3.出具的報告是檢定結果通知書嗎?如是,內頁要詳細出具詳細的數據嗎?因為我們一般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只是寫明在哪個允差段不合格,不給出具體的數據。
請同仁們幫忙答疑解惑,處理過程如有不妥之處,或各位同仁們有更好的建議也請不吝指點,非常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