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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日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了《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進出口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將按照該新規施行檢驗檢疫。 該辦法規定: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制度;首次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或地區,其政府主管部門應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的法律法規體系、組織機構、獸醫服務體系、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殘留監控體系、動物疫病的檢測監控體系及擬對中國出口的產品種類等資料;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應保證其進口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公布其進口乳品的種類、產地、品牌;進口乳品將實施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屬、非法添加物等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 對出口乳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制度,出口乳品應當來自備案的出口乳品生產企業。出口乳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建立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并保證體系有效運行。裝運出口乳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應符合相關規定。 進出口乳品的生產企業、進出口商或代理商,違反本規定的將被處以取消進出口資質、吊銷備案資質、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外貿企業關注該新規,在簽訂進口乳品貿易合同時須明確要求外商提供相關證明,以免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而延誤通關時間,甚至被禁止進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