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有效期"內因失準造成事故,如壓力表失準導致鍋爐爆炸;衡器失準造成貿易糾紛等等,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這時,計量器具的使用者往往拿出檢定部門簽發的檢定印、證,指著上面的有效期,把責任推給檢定部門,自以為白紙黑字,鐵證如山。其實,這是對檢定印、證上"有效期"的誤解。為了加強管理,需要定期對計量器具實施檢定和維修,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對各種計量器具都規定了兩次檢定中間的間隔時間,即檢定周期。檢定印、證上的有效期,正是根據檢定周期和這次檢定的日期簽發的。如衡器的檢定周期為一年,2005年4月30日對某一衡器實施檢定,其簽發的合格證上的有效期就是2006年4月29日。
因此,這個"有效期"的準確理解應是--下次周檢的最后時限,而并非準確保證期。 事實上,講一器具的準確度隨時都可能遭到破壞。這種破壞不僅來自人為的故意,而且在運輸、保管、安裝、使用中,因處置不當,如壓力表的磕碰,衡器的搬動等,均可在無意中不知不覺地造成。用那么多語言來尋根執據地解釋"有效期"的含義,也正說明了"有效期"缺乏簡單、明了的定義。僅從字面上看,容易發生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