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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近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三部門規章《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章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對健全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完善消防產品質量責任體系,加大對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打擊力度,促進消防產品質量提升,維護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長期以來,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一直存在職責不清、責任不落實以及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等問題,致使大量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進入工程應用領域和滅火救援實戰,造成大量先天性火災隱患和安全隱患,嚴重影響了建筑物抗御火災能力和消防部隊的戰斗力。2008年新修訂的《消防法》對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質量監管等提出了更加嚴格、明確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和《消防法》,公安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共同制定了三部門規章《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該規章的頒布實施實現了“六個突破”。一是明確了質監、工商、公安三個部門對消防產品的監管職責。根據《消防法》確立的分段監管的原則,規章全面具體地明確了質監、工商、公安三個部門對生產、流通、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各自監管職責,解決了消防產品質量監管職責不清、多頭監管、交叉監管及失控漏管的問題。針對消防產品缺乏消費監督的特點,規章創新規定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使用領域實施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的形式、內容、程序和要求,建立了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二是首次從法規層面建立了消防產品監管聯合執法機制。規章規定三部門既要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嚴格執法,更要做到相互銜接、密切配合、聯合執法,無論哪個部門在哪個領域發現制、售、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犯罪線索,都要互通信息、環環相扣、追根尋源。質監、工商部門在嚴厲打擊生產、銷售領域的質量違法行為的同時,要及時公布重大案件查處信息,公安消防部門在使用領域堵截,防止不合格產品投入使用造成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在依法查處使用領域不合格產品的同時,也要積極配合質監、工商部門追蹤到生產、銷售領域進行查處;公安經偵部門要依法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以形成監管合力,實現對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全鏈條、源頭性打擊。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產品質量的責任體系。規章全面具體規定了消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的主體責任,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持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建立實施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銷售者應當建立實施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明確了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以及使用消防產品的社會單位,選用、安裝和維護保養消防產品的要求,尤其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對待安裝的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檢驗的義務,進一步明確了消防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四是全面提高了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根據《消防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以國際上通行的比較先進、嚴格并在我國部分消防產品實行取得明顯成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為主要的市場準入制度,同時規定對少數新產品實行技術鑒定制度,全面提高了我國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五是為新產品、新技術和新材料盡快投入使用開辟了安全可靠的通道。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安全可靠地推廣使用先進實用消防新產品,規范貫徹實施《消防法》規定的技術鑒定這項全新的市場準入制度,規章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新產品技術鑒定的實施主體、工作程序、證書管理和技術鑒定機構的責任義務等內容。六是強化了對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規章規定對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質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公安消防部門除按《消防法》對人員密集場所違法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行為實施處罰外,規章還對非人員密集場所違法使用消防產品和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補充了新的處罰條款。同時還細化了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法選用消防產品應受處罰的行為。規章明確對構成犯罪的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實現對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全鏈條打擊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