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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日前發布了《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決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校車許可條件審查,發放校車標牌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業務程序和要求。
新規定明確,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及停靠站點。
根據新規定,校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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