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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職業打假人?有人說他們是知假買假,有人說他們是以贏利為目的,甚至還有人說他們是敲詐。在我看來,職業打假人的定義,應該要符合3個要素:以買假為手段、以打假為目的、兼顧社會道義和自身發展。 首先,我們可以先來了解一下目前中國在從事打假工作的幾種人群:第一種是質監、工商、公安等國家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屬于“官方打假”;第二種是以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屬于“民間打假”;第三種是由于自身權益受損,向對方追討賠償或者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屬于“個人”打假。第一類打假人掌握著資金、技術等最有力的資源;第二、三類人則屬于自力更生,遇到的困難和阻力非常大。 從職業打假人所處的社會環境來看,他們沒有政府撥款,沒有辦案經費,一切費用都要自收自支,必須通過正當、合法的索賠來支撐打假工作的正常開展,并實現自身發展。因此,對于職業打假人來說,買假是手段,是打假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或者必要的形式,目的為了保存實物證據,為索賠或者訴訟打好物質基礎,最終實現打假的目的。 為什么說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兼顧了社會道義和自身發展呢? 筆者認為,只要是“假”,人人都可以打。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不管大家的出發點是什么,最終的效果都是凈化了市場,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假貨之所以猖獗,原因之一就是有的地方領導為了個人的政績,不惜犧牲大眾的長久利益。比如,有的地區政府為了一地一時的發展,默認或者公開支持造假售假;有的職能部門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千方百計阻撓打假辦案。因此,有了職業打假人的加入,打假工作的效果會更加凸顯,打假網絡會更加嚴密。更重要的是,打假僅靠一個部門或幾個部門來進行,顯然是做不到、也做不好的。只有發動群眾,才能打贏治理假冒偽劣這場人民戰爭。 有人說,職業打假人的索賠是一種敲詐,但我認為其有法可依。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對購買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消費者都有明確的賠償規定;另一方面,相關的司法條文對舉報假冒偽劣的單位和個人也有明確的獎勵政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明確規定,舉報是嚴格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的;同時對舉報有功的人員,國家還將給予獎勵或重獎。國家財政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最高給予30萬元的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