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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有關單位要對已備案的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的進行清理。
二、規程清理的基本原則為:
廢止已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與現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內容沖突的部門計量檢定規程;
廢止檢定對象(被檢計量器具)已不存在或檢定方法落后的部門計量檢定規程;
對制定發布時間較長(如2000年以前發布的),但內容不需改動的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可以組織專家重新進行審查確認,確認有效的更換規程年代號。
三、對于由國務院部委管理局備案的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建議國務院部委管理局與主管部委商定備案方式。
四、各單位完成清理工作后,于二O一二年八月底前將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清理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規程數量大、規程使用范圍廣等短期內完成清理確有難度的可適當延期。
五、國家質檢總局將對重新備案的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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