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36# 規矩灣錦苑
我已經說了,我們統計的是“受檢率”,而不是“送檢率”。任何器具只要是按期(有效期內)送檢,就應該立即在統計指標中反映。超期的也一樣,只要一過到期日的24時,就立刻在統計指標中反映。您所說的這種統計模式,是我們原來使用單機版軟件時的統計模式。現在是網絡化了,所有的數據都在每時每刻的更新。所以工作模式、流程,以及統計方法都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完全不需要像過去那樣下周檢計劃了。當天及之后的任何一天,或任何時段的器具到期情況、送檢情況和檢定完成情況,任何部門的系統用戶都能自己查詢到。這就要求我們的管理狀態、統計數據都要在網絡上動態地顯性化展示。任何器具的送檢,都應該讓用戶實時看到統計數據的變化。而不是送檢時不變化,過了幾天(到期日)沒送檢卻看到統計數據的變化,也不知道哪天送檢的器具引起的變化。因為器具送檢后在網絡上查詢到該器具的信息是:狀態是“送檢中”,也看不到“有效期”。只有待檢定合格后才會顯示新的“有效期”,器具的狀態也會重新變為“在用”,如果是“禁用”,則沒有“有效期”。 您說的4月5日到期的器具在4月2日送檢,不計入N和n中,即不參與統計,只是記錄了“已送檢信息”。這個“已送檢信息”是什么信息?是不是用兩個變量來記錄該器具的唯一性編號和有效期?假設4月2日送檢了300件各類器具,這些器具的有效期都分布在4月3日至4月10日一周時間內,那是不是每一件器具都要分別用兩個變量來保存這些信息呢?否則到期日如何去進行統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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