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0 18:52 編輯
你說的沒錯,本級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證書中給出的主標準器的重復性,同樣也是用上級計量標準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它不包含本級計量標準被測對象對本級計量標準重復性的影響。但你所說的概念是“最佳測量能力BMC”,而不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CMC”并不要求所有的條件都控制在最佳狀態,而是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因此對計量標準做重復性試驗時,應將被測對象的影響降至最低(選擇可獲得的,符合量傳關系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新版JJF1033與舊版相比,重復性試驗的方法并沒有絲毫的改變,都是選擇一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說明舊版JJF1033本身考核的就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是錯將名稱叫成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實際考核的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JJF(軍工)3和GJB2749A則不是選擇日常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不確定度,而是選擇“最佳儀器”,這樣得到的重復性結果,能夠反映計量標準的特性。正是因為JJF1033選擇了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所以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反映不了計量標準的性能,完全隨被測對象的性能好壞而異。所評定的不確定度也不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它的合格判據是被測對象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即“目標不確定度”),這實際上是在對被測對象進行“計量確認”。用這種方法來判定擬建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的檢定/校準要求,不得不說是一大敗筆。試想,用同一臺計量標準對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測對象同時進行“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一臺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很好,滿足被測對象的預期使用要求;而另一臺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很差,不滿足被測對象的預期使用要求。那到底這臺計量標準是滿足還是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呢?總不能把被測對象計量確認合格,就說計量標準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計量確認不合格,就說計量標準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吧。被測對象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能說明計量標準不行嗎?顯然這是一個無厘頭的判據。所謂的“常規被測對象”,實際上是從滿足使用場合預期使用要求的被測對象中,選擇一計量性能最差的被測對象來做“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測量結果的驗證當中,卻又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來對測量結果進行驗證。可以推斷,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要遠遠大于測量結果的驗證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兩者根本就沒有可比性。按理說就不應該選用穩定的被測對象來做測量結果的驗證試驗,而應該選用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做測量結果的驗證試驗,來驗證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可信。 但是 如果是 檢定或校準的重復性就可以實現 ,也有做這個重復性的意義,因為你不確定度評定中確實需要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數據。
因為JJF1033評定的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它需要“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JJF(軍工)3和GJB2749A評定的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所以它需要用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即:將被校對象的影響降至最低,以獲得常規條件下的最小測量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在GJB2749A第5.2.12條另外還要求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關于標準選擇優先原則的問題,如果按照你的邏輯國標優先,那行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標準根本就沒有編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了。下級標準必須嚴于上級標準,這是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