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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08的4.5.2 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規定:
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備有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所依據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如無計量檢定規程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申請考核單位可以根據國際、區域、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滿足校準要求的校準方法作為校準的依據,經申請考核單位組織同行專家審定,連同所依據的技術規范和實驗驗證結果,報主持考核單位申請考核。
全國計量標準、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委員會和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組織編寫的JJF1033-2008實施指南對這一條款的解釋理解要點是:
(1)本項為重點考評項目。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是建立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必備技術文件,申請考核單位應使用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
(2)開展計量檢定時,應當使用與計量檢定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如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則可使用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3)開展校準時,應使用與校準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參考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
(4)當無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時,申請考核單位可以根據國際、區域、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滿足校準需要的校準方法作為校準的依據,編制的校準方法應當經申請考核單位組織同行專家審定后,連同所依據的技術文件和實驗驗證結果,報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