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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閩價費〔2010〕349號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及社會負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34號)精神,現就重新核定我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后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附件1及附件2規定執行。
二、各級計量檢定機構在做好收費公示的同時,應公布各種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或檢定頻次,強化社會監督。各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嚴禁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增加檢定頻次。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資金全額上繳國庫,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上述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福建省物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3〕費463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的通知》(閩價〔2004〕費599號)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08]503號)同時廢止。
附件:1.計量檢定收費標準
2.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二○一○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