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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是我們經常遇到的現象。限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整個測量范圍內,部分量程或某量程的部分測量段超差,但不合格的部分用戶從來不使用;第二種情況是,多功能(或多參數)測量儀器的某些參數用戶從來不使用,如:萬用表只用于測量交直流電壓;布、洛、維硬度計只用于測量洛氏硬度;或者洛氏硬度計只用于測量B標尺硬度(相當于專用)等。對于第二種情況,不需使用的部分可能已損壞,也可能是正常,但用戶提出不需要檢定,或者檢定后有可能示值超差。用戶需要使用的部分,其檢定結果完全滿足規程和使用的要求,也不會對測量結果產生影響。像這類情況,我個人認為,本著資源充分利用的原則,可以出具帶有限制說明的《檢定證書》。當然出具《校準證書》,經用戶計量確認后張貼“限用”和“限用范圍”標識也是可以的。
計量器具的兩項主要計量技術指標就是“示值誤差”和“示值重復性”(當然除這兩項主要指標之外,不同的參數、不同的器具還有其他計量技術指標),《檢定規程》通常都對計量器具的后續檢定規定了相應的必檢項。對于某些多參數的計量器具,如果用戶需要使用所有的功能參數,則應依據不同的檢定規程進行檢定。例如:某臺布、洛、維硬度計,既可以測布氏硬度,又可以測洛氏硬度,還可以測維氏硬度。如果用戶三種硬度都需使用,則應分別依據JJG 150—2005《金屬布氏硬度計檢定規程》、JJG 112—2003《金屬洛氏硬度計檢定規程》和JJG 151—2006《金屬維氏硬度計檢定規程》三個檢定規程對其進行檢定,合格的出具《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但如果用戶只用于測量布氏硬度,從來不測量洛氏和維氏硬度。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作為一臺專門用于測量布氏硬度的布氏硬度計,依據JJG 150—2005《金屬布氏硬度計檢定規程》來對它進行檢定,合格的出具帶有限制說明的《檢定證書》(限作布氏硬度計使用),并張貼“限用”和“限用范圍”標識。如果計量技術機構非要對其三種硬度強行檢定,就因為洛氏硬度有點超差就判這臺設備的死刑,我個人覺得這種方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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