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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有條件恢復進口瘋牛病國家牛油脂的公告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有關標準,經科學評估,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中國檢驗檢疫要求的僅限于工業用途的瘋牛病國家牛油脂(不溶性雜質含量不超過0.15%)及其產品進口。
農業部與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號公告中有關牛油脂的要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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