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企業申請認證,合理利用檢測資源,根據工作需要,我委將于近日依照《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65號令)的有關規定,對部分承擔CCC檢測任務的實驗室進行指定/調整,現將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擬指定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詳見附件一)
二、受理指定的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二)獲得資質認定并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四)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五)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六)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七)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三、指定原則 (一)公平公正、擇優使用、平等競爭,資源合理配置與利用; (二)優先考慮開展過相關產品檢測工作,在該檢測領域工作經歷長、工作經驗豐富的機構; (三)根據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優先考慮國家西部地區實驗室。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項所述條件并愿意承擔相應檢測任務的實驗室,請于2010年6月4日17:00前(以收到為準)將填寫完成的申請書及電子版(申請表格請見附件二)報國家認監委;申請多個《擬指定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表》指定序號項下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根據指定序號分別填寫申請書。 (二)2010年6月7日至6月11日,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 (三)2010年6月14日至6月25日,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結論。 (四)2010年7月9日前,國家認監委確定指定實驗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實驗室名錄及業務范圍。 (五)申請實驗室對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自指定名錄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訴和投訴。 五、信息咨詢及聯絡 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 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100088) 聯系人:徐秋媛 電 話:010-82262752 E-mail:xuqy@cnca.gov.cn 附件:1. 擬指定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表 2. 申請成為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檢查機構與實驗室的申請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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