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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5# 規矩灣錦苑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JJF1069-2008)進行考核。理由如下。
(國家有關計量標準管理的規定) 1.、計量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 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最高計量標準,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標準考核,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定和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計量標準考核包括對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 注:有關計量標準、校準、檢定的定義:見JJF1001—1998(以此為準)。 根據上述計量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可以明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JJF1069-2008)進行考核。而與其是否開展檢定還是校準、對社會開展還是對內部開展無關。并且,現在國家各級計量行政部門也是這樣操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