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許可內容:計量標準考核
二、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許可條件: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開展量值傳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計量檢定合格(無計量檢定規程的,按校準執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3)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實施機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應當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本部門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應當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應當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建立本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申請建立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需對社會開展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或對內部執行強制檢定,應當向受理計量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五、許可程序:
計量標準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請、發送計量標準考核任務(計劃)委托書、專家評審(現場考評)、審批和簽發證書(或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五個環節(參見計量標準考核審批程序流程圖),具體如下:
1.申請
申請單位向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技術資料(詳見申請計量標準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2.受理
(1)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資料齊全并符合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01)要求的,受理申請,發送受理決定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發送補正告知書;不屬于受理范圍的,發送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將有關申請資料退申請單位或主管部門。(2)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計量標準考核任務委托給承擔考核的單位或專家組,并發送計量標準考核任務委托書。
(2)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計量標準考核任務委托給承擔考核的單位或專家組,并發送計量標準考核任務委托書。
3.審核
(1)承擔考核任務的單位或專家組,依據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01)的要求,對申請考核的計量標準進行考評,考評合格的填寫考評意見,并將考評后的材料報下達計量標準考核任務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考評結果進行審核。
4.決定
審核合格的,簽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發送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將申請資料退申請單位,并通知主管部門。
六、許可期限:
(1)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
(2)考核任務下達后,承擔考核單位或專家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考評任務。
(3)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承擔考核單位或專家組上報的考評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給出審批結果,確定批準與否。批準的,10個工作日內簽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批準的發送考核結果通知書。
七、許可收費:
1.收費依據計量法第九章第四十條:建立計量標準申請考核------,應當繳納費用。
2.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發改價格[2005]711號)文件進行收費。
3.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八、申請計量標準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1.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見附件1)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見附件2)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校準證書復印件兩份
2.申請計量標準更換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增加或更換計量標準器主要配套設備后,不改變原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及準確度等級的,開展檢定/校準項目也無變更的,申請計量標準更換,應當填寫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一式兩份,并提供更換后的計量標準器或配套設備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3.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
(3)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計量設備的檢定證書或校準復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見附件3)一式兩份(未更換設備的,不提供)。
(5)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或校準的原始記錄和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
(6)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7)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8)計量標準器在兩周期檢定之間進行運行檢查或驗證比對試驗記錄復印件一份
4.申請計量標準暫時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計量標準封存(或撤消)申報表(見附件4)一式三份
九、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資料文本格式:
十、國家質檢總局計量標準核準行政許可業務流程
1、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2、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規定。
3、受理條件:
1.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國家大區計量測試中心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建立的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的部門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的企、事業單位和國資委直管企業建立的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單位建立的計量標準以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考核的計量標準,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考核。
2.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應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2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1份;
(3) 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1份;
(4)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1份;
(5) 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1份;
(6) 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或者校準工作的原始記錄以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2份;
(7)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
4、工作時限:
國家質檢總局受理考核申請初審時間5天,初審合格的,委托承擔考核單位或考評組承擔考核任務;計量標準首次考評應當在任務下達后的2個月內完成。如需要整改,整個考評時間不應該超過5個月;國家質檢總局收到承擔考核單位或專家組上報的考評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給出審批結果,確定批準與否;批準的,10個工作日內簽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批準的發送考核結果通知書。
5、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發改價格[2005]711號)文件進行收費。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每證10元;
新建計量標準考核費每項1200元;
計量標準復查考核費每項600元。
現場考核差旅費由申請考核單位支付。
6、工作流程:
(1) 申請
申請建標或復查考核單位填寫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并將有關資料提交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設立的全國計量標準、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考核委秘書處)申請考核。
(2) 受理
考核委秘書處收到申請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初審,行政許可資料齊全的,送總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手續,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和計量標準考核任務委托書(見附件6)。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送總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手續,發送行政許可申請補正告知書(見附件2),并一次性說明需要補充完善的資料。不受理的,送總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手續,發送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3)審批
考核任務下達后,考核委秘書處將考核申請資料發送至承擔考核單位及專家組。承擔考核單位或專家組執行考評任務,并給出考評意見,報考核委秘書處審核。考核委秘書處根據考評意見對考評結果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完畢的考核材料報送計量司量傳處。
計量司量傳處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審批合格的,發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并簽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審批不合格的,簽署考核意見發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見附件5)。
7、監督制度:
1.監督機構
(1)總局監察、法規司按照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2)計量司負責監督管理全國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行政許可工作。
2.監督方式
(1)按照許可法的規定明確受理、決定、審批和發證時限,并建立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特殊情況請示報告制度,確定責任人。
(2)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并寫出調查報告。
(3) 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需向申請單位提供考評意見表一份,完成考評后,申請單位將考評意見填寫后寄主持考核單位存檔。
(4)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監督電話,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匯報。
3.處理措施
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如違反行政許可法的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依據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8、計量標準核準行政許可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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