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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計量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力商品買賣的一桿稱。關系到電力客戶和企業(yè)的切身利益。為加強計量管理,維護用電客戶和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央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編制。
第三條 電能計量裝置應保證電能計量的準確、統(tǒng)一和電能計量裝置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四條 電能計量裝置管理包括計量方案的確定、計量器具的選用、訂貨驗收、檢定、檢修、保管、安裝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現(xiàn)場檢驗、周期檢定、抽檢、故障處理、報廢的過程管理。
第五條 管理范因為供電轄區(qū)內配電計費表計、互感器;1Okv、35kv高壓計費表計、互感器等計量裝置。
第六條 測試所代表公司行使計量管理、檢(鑒)定職權。
第七條 校表人員必須由思想素質高、原則性強、業(yè)務技術精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校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允許的正負誤差標準,并對自己所校表計負責。
第九條 更換公司關口計量裝置,必須堅持“四到場”,即供電管理人員到場、營銷工作人員到場、監(jiān)審人員和測試人員到場,方能更換、拆卸計量裝置。
第十條 更換的原計最裝置無論己損壞還是可以修復,測試人員都必須填寫檢驗單,一式三份,由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已報廢的計量裝置由財務部回收。
第十一條 對用電客戶( 包括公司內部職工用電〉的表計,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周檢。對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淘汰電能表不予檢定。
第十二條 鉛封、鉛封鉗實行專人管理,公司任何人員不得領用或借用。鉛封公司關口表時,必須經分管領導、測試所雙方鉛封后生效,否則為無效表計。
第十三條 凡被檢測后的表計,必須貼有合格證。對校表的數(shù)據(jù)應認真填寫、詳細登記,以便備查(檢定人員及負責人雙方簽字)。
第十四條 凡未按國家規(guī)定檢測表計或營私舞弊,引起的民事訴訟,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損害公司利益的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計量裝置的配置
第十五條 計量裝置分類
1、I類電能計量裝置:一個用電單元月平均用電量50 萬kWh 及以上變壓器容量為1000kvA 及以上或發(fā)電站上網計量裝置。
2、II類電能計量裝置:一個用電單元月平均用電量 5萬kwh 及以上變壓器容量在 500kvA 的計量裝置。
3、Ⅲ類電能計量裝置 :一個用電單元月平均用電量在 5 萬 kWh 以下的配電變壓器總表計量裝置。
4、Ⅳ類電能計量裝置 :單相供電的電力客戶電能計費計量裝置。
第十六條 準確度等級
1、各類電能計量裝置應配置的電能表、互感器準確度不應低于下表所列數(shù)據(jù):
計量裝
置類別
| 準 確 度 等 級
| 有功電能表
| 無功電能表
| 電壓互感器
| 電流互感器
| I
| 0.5
| 2.0
| 0.2
| 0.2
| II
| 1.0
| 2.0
| 0.2
| 0.2
| Ⅲ
| 1.0
| 3.0
| 0.2
| 0.2
| Ⅳ
| 2.0
|
|
| 0.5
|
2、用于公司對外貿易結算和內部考核的I、II、Ⅲ類高壓計量裝置中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電壓降應不大于其額定電壓的0.2%;其他電能計量裝置中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電壓降應不大于二次電壓的0.5%;
第三章 電能計量裝置配置原則
第十七條 lOkv以上的電能計量裝置應配置專用計量箱 ( 柜 ), 電能計量專用電壓、電流互感器或專用繞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與電能計量無關的設備。
第十八條 用于貿易結算和內部考核用高壓計量裝置應裝設電壓失壓計時器,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線端子、試驗端子、表箱等必須實施鉛封。
第十丸條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連接導線應用銅質單芯絕緣線,對電流二次回路連接導線截面積按電流互感器的額定二次負荷計算,至少不小于4 平方毫米,對電壓二次回路 , 連接導線截面積應按允許的電壓降計算確定,至少應不小于 2.5平方毫米。
第二十條 互感器實際二次負荷應在 25%-100 %額定負荷范圍內,電流互感器一次電流應保證其在正常運行中的實際負荷電流達到額定值的 60% 左右,至少不小于 30%, 為提高負荷計量的準確性,應選用過載4 倍以上的電壓表。
第二十一條 經電流互感器接入的電能表, 其標定電流宜不超過電力互感器激磁電流的30%,其額定最大電流應為電流互感器額定二次電流的 l2%左右,直接接入電能表的標定電流應按正常運行負荷電流的 30% 左右進行選擇。低壓供電,負荷電流為 5OA 以下者,宜采用直接接入式電能表, 負荷電流在 50A 以上者,宜采用電流互感器接入。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功率因數(shù)調整電費的用戶,應安裝能計量有功電量感性和容性無功電量的計量裝置,實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應裝設復費率電能表或多功能電能表。多功能電能表帶有數(shù)據(jù)通訊接口的,符合 DL/T645 的要求,具有正向、反向送電的計量點應裝設計量正向和反向有功電量以及四象限無功電量的電能表。
第二十三條 無電能計量裝置嚴禁供電。
第四章 計量檢定管理
第二十四條 環(huán)境條件
1、電能計量技術機構應有足夠面積的檢定電能表和互感器的實驗室,以及修理和開展電壓、電流互感器檢修的工作間,制訂試驗電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2、試驗室其環(huán)境條件應符合有關檢定規(guī)程要求。
3、進入試驗室人員,應穿戴防止帶入灰塵的衣帽和鞋, 非檢定人員不得隨便進入試驗室。
第二十五條 檢定人員
1、從事計量檢定的人員應經業(yè)務培訓考核合格, 并取得計量檢定員證后才能開展工作。
2、計量檢定人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計量檢定人員調離電力企業(yè)的工作崗位時應收回其計量檢定員證。
3、計量檢定人員在校表時,不得徇私舞弊、偽造檢定數(shù)據(jù)、出具假報告。若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并按公司員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罰。
4、不得違反計量檢定規(guī)程進行計量檢定和使用不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工作;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進行計量檢定,以及從事自修電和私自檢定表計謀取利益,若發(fā)現(xiàn)有上述違者,其責任人經教育不改者將調離其工作崗位,并按公司違紀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撿定
1、電能計量檢定應執(zhí)行計量檢定規(guī)程,檢定電能表時,其實際誤差應控制在規(guī)程規(guī)定基本誤差限的70% 內。
2 、檢定的電能表等計量器具,必須作好登記和原始檢定記錄, 檢定合格的應向客戶出具檢定報告單,不合格者應出具檢定結果通知,I、H、Ⅲ類表計報告需檢定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Ⅳ類表計由檢定單位直接出具,以上報告單必須加蓋電能計量檢定專用章有效。
3、經檢定合格的電能表應由檢定人員實施封印,即表蓋必須加有效鉛封、貼蓋有檢定專用章的合格證和向客戶出具專用收費發(fā)票〈公司考核、總表不需發(fā)票〉,不得以白條替代合格證、報告單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合格證、報告單、發(fā)票。
4 、所有檢測的計量器具都必須登記,并作好檢定原始記錄備查,檢定原始記錄未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出示給他人查閱。
5、對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的檢定人員處罰款 10-50 元,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檢定周期
第二十七條 I、II、Ⅲ、Ⅳ類電能計量裝置的檢定周期為一年。
第二十八條 I、II、Ⅲ類 lOKV 及以上計量裝置由公司計量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察、供電管理部門配合,每年的四月底以前完成周期檢定。
第二十九條 Ⅲ、Ⅳ類lOKV 以下電能計量裝置由各檢定站點和供電部門共同完成周期檢定,在配電表計和客戶表計周撿中,供電部門應負主責。
第三十條 公司標準電電能表檢定周期為六個月,標準校驗儀的檢定周期為 1 年,應在每年 12 月份以前完成周檢。
第三十一條 根據(jù)用戶提出有異議的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計量檢定部門應在 7 個工作日內現(xiàn)場檢定或檢定室檢定。
第三十二條 技術考核與統(tǒng)計
1、計量標準器和標準裝置的周期受檢率與周檢合格率
周期受檢率 = 實際檢定數(shù) / 按規(guī)定周期應檢定數(shù)×100%;周檢合格率 = 實際檢定合格 / 實際檢定數(shù)× 100%; 周期受檢率不小于 100%,周檢合格率應不小于 98%。
2 、在用計量標準裝置周期考核〈復查〉率:周期考核率 = 實際考核數(shù) /到周期應考核數(shù)× 100%。在用計量標準裝置周期考核率為100%。
3、運行中電能計最裝置的周期受檢率〈輪換〉與周檢合格率
1〉電能表
周期輪換率 = 實際輪換數(shù) / 按規(guī)定周期應輪換數(shù)×100%。
修調前檢驗率 = 修調前檢驗數(shù) / 實際輪換的電能表數(shù)× 100%。
修調前檢驗合格率 = 修調前檢驗合格數(shù) / 實際修調前檢驗率× 100%。
周期檢驗率 = 實際周檢數(shù) / 按規(guī)定周期應檢數(shù)× 100%
周檢合格率 = 實際周檢合格數(shù) / 實際周檢數(shù)× 100%。
周期輪換率達 100%, 周檢率達100%, I、II類電能表周撿合格率應不小于 98%,Ⅲ、Ⅳ類電能表周檢合格率不應小于95%。
2)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電壓降周期受檢率應達100%。
3)計量故障差錯率:
計量故障差錯率=實際檢定數(shù)/運行電能表、互感器總數(shù)×100%。
計量故障差錯率不大于2%(指I、II、Ⅲ類10KV 及以上電能計量裝置)。
4)電能表、互感器等電能計量裝置屬于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5)電能計量技術機構評價電能計量裝置管理情況的各項統(tǒng)計與考核指標,用戶計量點和計量資產至少每年統(tǒng)計一次,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章 計量裝置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 供電管理人員必須在每年十月底前把所轄區(qū)域內的配電總表、互感器登記在冊送測試所,測試所根據(jù)情況編制年度周檢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后下達周檢計劃(客戶表計不予檢前登記)。
第三十四條 新裝、更換的計量裝置的,其設計安裝由測試所進行審查、校驗、驗收,未按該程序進行的設備不能進網運行。
第三十五條 考核用電能表檢定后,由檢定二站和主管領導雙重加封;計量裝置周檢或現(xiàn)場安裝后,其電能表尾蓋、二次端子盒、二次回路由測試所加封;表箱由測試所、營銷部、監(jiān)審部、農電部或城電部更換記錄共同加封,工作結束后,各方人員必須在工作票上簽字確認封印完好,任何一方不得無理拒絕簽字,否則造成的后果自行負責,
第三十六條 周期檢定
高壓表計實行更換周檢,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1、公司統(tǒng)一購置表計,由檢定二站撿定合格后 ,加封、貼合格證送財物部進行編號庫存。
2、根據(jù)周檢計劃安排,測試所書面通知供電部門相關人員到場參加周檢,按要求供電所管理負責人到測試所抽號確定所裝表計,然后測試所、營銷部、監(jiān)審部、供電管理負責人到現(xiàn)場進行拆裝。原表計返回檢定二站檢測,檢定二站對拆回的電能表必須作調前檢查,并作好原始記錄。
3、供電管理人員若對該計量裝置有異議,必須提前書面對計量裝置進行復查申請,測試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復查(特殊情況除外)。
4、供電管理人員無故不到現(xiàn)場,營銷、監(jiān)審、測試所有權對該計量裝置進行強制檢定。其后果由供電管理人員自行負責。
5、抄表部門應將10Kv 及以上電能表抄見電量抄送給測試所,以便測試所掌握表計運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供電片區(qū)的配電總表 農村片區(qū)由測試所農村校表室負責檢定,其余各片區(qū)由檢定二站負責檢定。
第三十八條 客戶計量裝置的管理
1、各計量檢定站應積極配合供電管理部門完成對轄區(qū)內客戶計量裝置的強制檢定。
2、各供電所必需對轄區(qū)內客戶表計的周檢加強管理,完成每年度的周檢計劃,周檢率達90%以上,對周檢率達不到要求的供電所,造成的損耗由供電所負責。
3、直供區(qū)內客戶表必須有檢定二站或各片區(qū)檢定點負責檢定,供電管理人員不得私自請無檢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檢定,以確保客戶利益不受損害。
4、對客戶表計進行修校時,嚴格執(zhí)行檢定規(guī)程和物價政策。檢定合格的表計必須加封,貼蓋有檢定二站檢定專用章的合格證,同時應向客戶出具檢定報告。若有異議, 客戶可憑上述四種證據(jù)在自檢定之日起 三個月內申請復檢(四種證據(jù)缺一不可)。
5、客戶對表計誤差有異議要求復查時,必須保證封鉛、合格證、發(fā)票、檢定報告單完整無損,否則,不予出具任何結論性檢定報告。
6、若檢定人員不向客戶出具檢定合格證、檢定報告單之一者,客戶可向公司監(jiān)審部門、測試所負責人或上級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對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者,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或部門負責人負責,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第七章 計量裝置故障處理
第四十條 當I、II、Ⅲ類電能計量裝置出現(xiàn)故障時,供電管理人員應及時上報測試所的分管領導,Ⅳ類計量裝置故障可直接向供電管理人員報告。
第四十一條 測試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現(xiàn)場會同營銷部、監(jiān)審、供電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取證,并作進一步的檢測、核實、分析、處理,將故障計量裝置封存拆回處理,待事故調查清楚或處理完畢后,此計量裝置才能進行修校。
第四十二條 根據(jù)檢測結果,現(xiàn)場作出故障或事故的分析處理意見后,監(jiān)審部、營銷部、供電管理負責人、測試人員簽字認可,并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若計量裝置出現(xiàn)故障,測試所接到通知后4小時內匯同監(jiān)審部、營銷部及供電管理部門人員到達現(xiàn)場。供電、營銷、監(jiān)審、測試四方人員到達現(xiàn)場才能對計量裝置拆封。任何一方未到達都不能拆封,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四十四條 電能計量裝置故障包括:電能表、電流、電壓互感器、失壓計時器以及相連接的二次回路出現(xiàn)故障,都會造成電能計量裝置計量不準確。
第八章 計量檢定申訴處理
第四十五條 計量檢定的申訴,由測試所負責處理,并向主管領導報告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受理計量檢定申訴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發(fā)生檢定報告之日算起,特殊檢測項目的有效期另定,但應在檢定報告上注明,超過有效期的檢測申訴概不受理。
第四十七條 計量檢測申訴包括以下幾種:
1、被檢單位要求對檢測結果作進一步解釋,但未對檢測表提出明確的異議。
2、被檢單位明確表示不同意結論要求復測。
3、被檢單位未向檢定站提出異議,而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 檢測數(shù)據(jù)爭議處理程序如下:
1、檢測站接到計量檢測申訴后應分類登記,并向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匯報。
2、分管領導應召集專業(yè)技術檢定人員對原檢定原始記錄、檢測儀器、檢測方法、檢測環(huán)境、數(shù)據(jù)計算、處理結論、判斷方法確認無誤時,印發(fā)確認原始檢驗正確有效的文件,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3、若經檢查,確因原始記錄、數(shù)據(jù)處理、檢測報告、結果判斷等某一環(huán)節(jié)因數(shù)據(jù)錯誤而造成誤判,應發(fā)出關于《原編號××××的檢測報告的更改》的報告,原檢測報告作廢,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對故意造成錯誤的直接責任人按公司違紀條例進行處理。
4、若經檢測發(fā)現(xiàn)原測試條件、檢測儀器、檢測方法而造成誤檢的,應進行重新檢測、重新發(fā)送檢測報告。造成損失的應按公司《員工獎懲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罰直接責任人。
第四十九條 若申訴方仍持異議,可由上級檢定機構重新檢測,一切經濟損失費由敗訴方負擔。
第五十條 有關檢測質量的申訴處理全部資料應作為技術檔案,在處理后一個月內由測試所整理交資料室保管。
第九章 計量印證管理
及多功能表編程器、編程軟件管理
第五十一條 電能計量印、證種類:
1、檢定證書;
2、鑒定結果通知書;
3、鑒定合格證;
4、測試報告;
5、封印(檢定合格印、安裝封印、現(xiàn)校封印、管理封印及監(jiān)察封印等)。
6 、注銷印
第五十二條 計量印、證制做
1、計量印、證應定點監(jiān)制,由公司計量技術主管機構或分管領導統(tǒng)一制作和管理。
2、所有計量印、證必須編號(計量鉗印空頭應有編號)并備案,編號方式應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制作計量印、證時應優(yōu)先考慮選用防偽性強的產品。
1、計量印、證的領用
2、電能計量封簽、封鉗和印模的領用、發(fā)放只限于從事計量管理、檢定、安裝、輪換、現(xiàn)場校驗人員和檢修人員,其他人員嚴禁領用。并建立領用登記制度。
3 、校表時檢定人員限于對電能表檢定合格后的表蓋加封,其印模為 " 檢 + 編號 " 字樣,校表用 " 檢 " 字樣,印鉗不得外出領用。
4、計量裝置安裝人員和現(xiàn)場校驗人員,限于電能表現(xiàn)場校驗或檢查開封,對計量裝置除電能表表殼外,所有部分加封,其印模為" 測 + 編號"字樣。
5、用電監(jiān)察人員,限于對電能計量裝置除電能表表蓋及接線盒、二次接線端子盒外的所有部分加封, 其印模為"監(jiān) + 編號" 字樣。
第五十四條 電能計量裝置的封簽、封印、印模、不準轉讓、租借、復制和偽造。
第五十五條 現(xiàn)場工作結束后,應立即加封加印,并應由客戶和運行維護人員在工作票封印完好欄上簽字。實施了各類封印的人員〈含供電所〉應對自己的工作負責,日常運行維護人員和供電管理人員應對檢定合格證和各類封印的完好負責。
第五十六條 每年應對所有計量印、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對。
第五十七條 計量合格證、印和各類封印應清晰完整,出現(xiàn)殘缺、磨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登記收回封存。需更換的應按照第 2 項的規(guī)定重新制作更換,更換后應重新辦理領取手續(xù)。
第五十八條 多功能表編程器、全電子式電能表編程軟件、應設專人管理,只能在檢定室使用,管理多功能電能表編程器及全電子式電能表編程軟件人員,應認真負責不得丟失、轉借復制。否則所造成的損失將按公司違紀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同時將責任者調離其工作崗位。
第五十九條 各工種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計量裝置失封、漏封、錯封或偽造封印等現(xiàn)象,應立即作好現(xiàn)場記錄,并報告安監(jiān)部、營銷部、測試所、監(jiān)審部, 由安監(jiān)、營銷部、監(jiān)審、測試等部門共同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xiàn)場調查、核定、處理;若發(fā)現(xiàn)計量裝置失封、漏封、錯封或偽造封印等現(xiàn)象不報告者,一經查出, 將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章 計量裝置的新增、更換、改造、移裝、
安裝、驗收、維護、報廢管理
第六十條 計量裝置的新增、更換、改造、移裝的設計方案應經有關的電能計量人員審查通過。審查依據(jù)為GBJ63 、 SDJ9 及用電營業(yè)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設計審查的內容包括計量點、計量方式 ( 電能表與互感器的接線方式、電能表類別、裝設套數(shù)〉的確定,計量器具的型號、規(guī)格、準確度等級、制造廣家、互感器二次回路及附件等的選擇,電能計量箱〈柜〉的選用、安裝條件的審查等。
第六十一條 用電營業(yè)部門在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批復供電方案時,對電能計量點和計量方式的確定以及電能計量器具技術參數(shù)等選擇應有電能計量技術機構專責人員會簽。
第六十二條 電能計量器具的訂貨,必須有電能計量技術機構根據(jù)公司實際情況制定訂貨計劃,所訂購的電能計量器具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和國家有關標準,應具有制造計盤器具許可證、進網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
第六十三條 電能計量器具的資產管理應按公司財務制度進行管理。
第六十四條 電能計量裝置的新增、更換、改造、移裝程序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需新增、更換、改造、移裝電能計量裝置的使用單位 , 必須向測試所提出書面申請,測試所根據(jù)申請內容進行審查。
2、經審查后,測試所確認應進行新增、更換、改造、移裝的 , 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主管領導審批后,按公司財務資產管理有關程序辦理相關電能計量器具領用手續(xù),手續(xù)辦理單位為電能計量裝置使用單位。
4、一切手續(xù)完畢,測試、營銷、監(jiān)審、供電管理部門到現(xiàn)場進行新增、更換、改造、移裝電能計量裝置。
第六十五條 計量裝置報廢與淘汰
1、在現(xiàn)有技術條件下,調整困難或不能修理到原有準確度水平的或者修復后不能保證基本輪換周期的器具。
2、絕緣等級不能滿足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和上級明文規(guī)定不準使用的產品。
3、性能上不能滿足當前管理要求的產品。
4、需報廢或淘汰的電能計量器具,需由測試所會同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檢測、確認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按財務管理制度辦理。
5、經報廢的電能計量器具應進行銷毀,并在資產檔案中及時銷賬。
第六十六條 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
1、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應嚴格按通過審查的施工設計和客戶業(yè)擴工程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2、安裝的電能計量器具必須經測試所檢定合格。
3、使用電能計量柜的用戶或發(fā)、輸、變電工程中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可由施工單位進行,其他貿易結算用電能計量裝置均由供電企業(yè)安裝〈低壓配電總表由供電管理人員安裝、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裝,其余由測試所安裝〉。
4、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應執(zhí)行電力工程安裝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安裝程序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5、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工也應填寫竣工單,整理有關的原始資料,做好驗收交接準備。
第六十七條 電能計量裝置的驗收
1、電能計量裝置驗收應由公司計劃發(fā)展部、生技部、測試所、安監(jiān)部、供電管理人員、營銷部、監(jiān)審部參與驗收。
2、驗收的技術資料如下 :
1 〉電能計量裝置計量方式原理接線圈、一次接線圖、施工設計圖和施工變更資料。
2 〉電壓、電流互感器安裝使用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證書。
3 〉計量箱〈柜〉的出廠檢驗報告、說明書。
4 〉二次回路導線或電纜的型號、規(guī)格及長度。
5 〉高壓電氣設備的接地及絕緣試驗報告。
6 〉施工過程中需要說明的其他資料。
3 、現(xiàn)場檢查內容如下:
l 〉計量器具型號、規(guī)格、計量法制標志。出廠編號應與計算檢定證書和技術資料的內容相符。
2 〉產品外觀質量應無明顯損傷。
3 〉安裝工藝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4 〉電能表、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接線情況應和竣工圖一致。
4 、驗收試驗
1〉檢查二次回路中間觸點、熔斷器、試驗接線盒的接觸情況。
2 〉電流、電壓互感器實際二次負載及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電壓降的測量。
3〉接線正確性檢查。
4〉電流、電壓互感器現(xiàn)場校驗。
5 、驗收結果處理:
l〉經驗收的電能計量裝置由驗收入員及時實施封印〈測試所、營銷部、監(jiān)審〉,封印的位置為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各接線端子, 電能表接線端子、計量箱〈柜〉門等;實施鉛封后應由運行人員或用戶〈供電管理負責人員〉對鉛封的完好簽字認可。
2 〉經驗收的電能計量裝置應由驗收入員填寫驗收報告,注明 “ 計量裝置驗收合格 ”或者 “ 計量裝置驗收不合格 ” 及整改意見 , 整改后再驗收。
3 〉驗收不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禁止投入使用。
4 〉驗收報告及驗收資料應歸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由于驗收人員不負責造成計量裝置誤差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將按公司《員工獎懲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追究驗收入員和表計撿定人員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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