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21 04:34 編輯
樓主談到的問題是“測量結果的溯源性”問題,其所涉及到CNAS標準是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從樓主的表述中可知,樓主的單位是通過了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而非校準實驗室。在接受CNAS監督評審時提供的計量溯源性見證材料時,審核員提出的不符合事實。我們可以先來看一下CNAS-CL06對計量溯源性的要求是怎么說的: 1、主要涉及條款是4.3條“CNAS承認以下機構提供校準或檢定服務的計量溯源性”,與樓主的問題有關的主要是4.3條的c)款: c)我國的法定計量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屬于強制檢定管理的計量器具實施的檢定。合格評定機構應索取并保存該法定計量機構的資質證明與授權范圍。“檢定證書”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合格評定機構應索取或評估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注1: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證明計量溯源性的必要內容。 注2:本文件中的“法定計量機構”包括取得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考核依據JJF 1069)的機構和獲得國防計量主管部門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的機構。 以上規定是針對強制檢定管理的的計量器具。從注2就可以看出,“法定計量機構”特指獲得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的計量技術機構,或獲得國防計量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授權的國防區域計量站。前者是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計量技術機構(如:各省級計量院/所),后者是國防軍工系統設立的經行政許可授權的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如:國防區域計量站)。估計這兩項樓主的實驗室都沾不上邊。 2、在法制計量領域,除了這兩類計量技術機構外,還有一類不叫“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而是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通常都是指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授權在企事業單位內部開展檢定/校準業務的計量技術機構,或某些稀缺的特殊的專業,向社會開展檢定業務的計量技術機構。這類機構適用于4.3條d)款,但也僅限于校準,沒有涉及檢定。 d)當a)至c)所規定的溯源機構無法獲得時,也可溯源至我國法定計量機構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提供的校準服務,其提供的“校準證書”應至少包含溯源性信息、校準結果及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等。
現在來分析一下樓主在“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方面所提供的見證材料。“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溯源性信息”,它包括檢定機構的資質證明和授權范圍;另一方面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可以從4.3條c)款及“注1”中找到依據。他提交給CANS審核員的是一份由自己單位內部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沒有“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信息的《檢定證書》。首先,承檢機構的資質就不符合c)款要求,而是符合d)款的要求(紅色字部分),因此只能出具《校準證書》,而不能出具《檢定證書》。如果器具屬于強檢類器具,所使用的計量標準也建了標,且也屬于在其授權范圍內(在企業內部)開展的檢定業務,我認為除了給出《檢定證書》外,還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4.3條c)款)。如果是非強檢類器具的校準,則應出具《校準證書》(當然,如果一定要出具《檢定證書》,我認為按照強檢的辦法,給出不確定度信息也是合理的)。如果校準人員和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屬于檢測實驗室內部,則屬于“內部校準”,應滿足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也就是說,樓主的檢測實驗室在向CNAS提交檢測能力認可申請時,如果有內部校準項目,則同時應向CNAS申報,由CNAS進行現場確認。附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第5.1條: 5.1 初次認可、復評審和擴項評審的要求 5.1.1 初次認可、復評審和擴項評審中,申請認可的檢測能力存在內部校準活動時,實驗室應在申請書中申報,評審組中應安排相關校準領域的評審員。現場評審過程中,參照校準能力認可的評審要求實施對全部內部校準能力的評審和確認。 5.1.2 實驗室的內部校準能力不符合要求,不予確認時,申請認可的相關檢測項目或參數也不予認可。 5.1.3 實驗室存在內部校準活動,但認可申請時未向CNAS申報的,現場評審中,評審組不具備對相關內部校準的評審能力時,申請認可的相關檢測項目或參數不予認可。 對于檢測實驗室的檢測能力涉及的內部校準項目未向CNAS申報確認的,則只能是委托第三方具備資質的檢定(或校準)機構檢定(或校準)了,但切記向承檢機構提出在《檢定證書》中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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