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2-21 04:03 編輯
檢定證書是否要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主要是看客戶是否提出“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如果客戶提出需要就可以給,沒有提出需要就可按檢定規程操作。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了“不許給”,也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了“一定給”,給與不給主要看客戶提出的需求是否合情合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完全可以在《檢定證書》的附加說明部分給出(依據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附錄G第G.1.7條)。 如果要找法規依據,反而是在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第7.6.2.1條中,可以找到有關測量設備的量值溯源性要求: 測量的溯源性是有能出示其資格、測量能力和溯源性證明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服務來保證的。由這些機構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應表明通過一個不間斷的校準鏈與國家基準相聯系。檢定證書和校準證書應包含包括了測量結果及其不確定度和(或)一個是否符合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規定要求的結論。 從以上條款可知,如果客戶有“量值溯源性要求”的,就應當給出不確定度信息。“和(或)”后面的文字部分是“結論”,“和”對應的是檢定證書,“或”對應的是校準證書。即檢定證書必須下結論,校準證書則不一定要下結論。 另外,在非法制計量的校準領域,CNAS在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前言中的第2點修訂主要變化中就寫到:根據ILAC-P10:2013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件明確了作為有效計量溯源性證明的證書中應包含溯源性和測量不確定度信息;第4.3條c款及“注1”中也談到了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中應當包含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