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說得清清楚楚,前兩類法定計量機構是社會上普遍公認的,不是我認為的,這也是不爭的事實。他屬于法制監管層面的“第三方”,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效。你認為不是“第三方”,那他向社會開展的檢定/校準技術服務,屬于第幾方行為?與“第一方”或“第二方”行為有和區別? 你說2005版17025中提到,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的對象是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實驗室,可以看出,第三方實驗室在尋求認可之前,可能正在以第三方的身份對社會進行檢測、校準服務。你告訴大家,準則中的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的區別是什么?哪家機構在未獲得CNAS認可之前,就以第三方的身份對社會進行檢測、校準服務了(除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政府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以及通過了CMA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他敢承認他所出具的數據代表“第三方”嗎? “ILAC”是國際權威組織(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MAR”是多邊互認協議,中國是合作組織成員國,你連這都拎不清,還能懂什么?國際上都互認,他不叫“第三方”叫什么?難道你搬出一個什么資質證明材料都沒有的校準機構,也叫“第三方”?百度出來的東西,我沒說過是官方的解釋,也沒讓你完全相信。你可以質疑,它哪里說得不對?有沒有道理?所說的內容哪里與大眾的認知不同?你有更權威、更有力的證據就拿出來討論。而不是不拿證據一味否定別人的觀點。 關于CMA.CMA資質認定屬于法定管理,必須經過CMA資質認定才能開展檢驗檢測活動,而CMA資質認定和校準八竿子打不著,你把他跟校準扯一起干什么? 現在討論的是“第三方”技術服務,無非是一個“檢測”一個“校準”,“第三方”的概念和道理,有什么不相容不適用的?“CMA”作為“第三方”話題的引伸和舉例,過分了嗎?不合適嗎?不同理嗎? 計量校準的法定管理制度是計量標準考核制度,而申請CNAS認可屬于市場行為。申請認可完全處于自主、自愿,沒有通過CNAS認可也一樣可以開展檢測校準。 沒說你不可以開展檢測校準,是說沒通過CNAS認可(不包括法定計量機構),能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你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開展業務,屬于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沒人管,僅受合同法約束,出了問題投訴無門,自認倒霉。 你們自己單位委外計量的項目要不要構建“計量檢定/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名錄”?你們對提供檢定/校準技術服務的供應商是怎么遴選,怎么評審的?要求這些計量技術機構提供什么有效的資質證明材料?如果你選擇啥資質都沒有的校準機構為你提供校準服務,那只能說你們單位奇葩。如果你也跟大家的做法一樣,那還有什么好嚼舌的呢? 就算你通過了1000個項目認可,如果只建了1個標,市場監管局來監督檢查的時候,你拿認可證書出來給他看試試,市場監管局承不承認你的合法性? 首先,對于校準來說,CNAS要求申請第三方校準能力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必需提交符合相關計量法規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受理。所以現在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沒有不合法的。你市場監管局不承認其合法性,請你說出不符合哪部法律法規的哪一條哪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