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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5-6-11 08:40
正文摘要:1.關于二級注冊計量執業范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和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 配套練習的多選題問: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人員可以開展(ABC)執業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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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計量師可以對計量標準器具開展檢定,不能對計量標準器具開展校準,毫無道理!檢定不合格不能出具《校準證書》,只能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嗎?豈有此理! |
本帖最后由 gzwxh_2020 于 2025-6-13 10:4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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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xiaocat綠葉 發表于 2025-6-13 09:38 B也不能選,CD可以選,就是A不知道能不能選 |
路云 發表于 2025-6-11 15:55 謝謝前輩的耐心解答,感謝!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11 15:56 編輯 lqxiaocat綠葉 發表于 2025-6-11 15:20 我感覺應該屬于筆誤,出臺之前也沒有認認真真的審閱。無論從哪方面講都說不通。 在我的印象中,最早出臺的《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規定(見下圖),二級注冊計量師連計量標準器具都不能檢定/校準。于是“二級注冊計量師”就成了一塊雞肋,各省計量院的檢定/校準人員都不去考《二級計量師資格證》了。導致該制度多年都推行不下去。直到新制度出臺,才將原《暫行規定》廢止(見《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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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25-6-11 13:50 看了教材,也是很不理解為什么都能檢定還不能校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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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級注冊計量師與二級注冊計量師的主要區別,就是前者可以作為計量主考人員(培訓教師),開展培訓、指導、考核工作,后者不行。 |
dxfdf327 發表于 2025-6-11 12:51 個人覺得第1題的B選項應該是對的。都允許對計量標準器具開展檢定,校準應該是更可以。不允許對計量標準器具校準,似乎毫無道理。 我個人認為《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第二十二條“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表述中,紅色的“的檢定”三個字是多余的。應該和第二十一條的前半句表述一致才對。試想,一個取得了《二級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某省級計量院的檢定/校準人員,連《建標報告》都能撰寫,難道還不能對客戶送校的被校計量標準器具開展校準嗎?完全沒有道理,那取這個證有什么用?現實當中也沒有哪位取得了《二級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檢定/校準人員,不允許對客戶送校的計量標準器具開展校準的。 |
dxfdf327 發表于 2025-6-11 12:51 感謝前輩的回復 |
路云 發表于 2025-6-11 11:56 感謝前輩的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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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第一題應該是AC,B不對,如果說的是“工作計量器具的校準”,就對了;現在說的是計量標準器具校準。 二級注冊計量師要區分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 一級注冊計量師可以做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校準。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11 11:58 編輯 lqxiaocat綠葉 發表于 2025-6-11 08:42 第1個題目,選擇ABC選項是正確的。其依據如下:
第2個題目出得不嚴謹,選項C、D的表述都是“向主持計量標準考核的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到……”。如果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能力考核該企業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那么就應當向上一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例如,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能力考核,就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而不是向臨近省分的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這就不能稱其為“主持計量標準考核的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了。法規的原文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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