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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 發表于 2022-8-24 18:12 您的解釋很透徹!我的理解和你一樣。但是有一個疑問,既然在算術平均值的實驗標準差公式中,分子(重復實驗標準)中的n和分母中的n(實際測量的次數)不是一個n,為什么不區分開來呢? |
| 請注意區分“重復實驗”和“實際測量”這兩個概念的區別。重復實驗的目的是獲得實驗標準差。為了實驗標準差的準確可靠,重復實驗的次數越多越好,一般不少于10次,如果用白塞爾公式求得實驗標準差,起碼不少于6次。但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目的是評定測量結果或產生測量結果的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是評定“實際測量”結果或“實際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實際測量的測量次數是規范或規程、標準規定的,測量者必須按規定測量次數實施測量,不允許隨意增加和減少測量次數。當規范/規程對測量次數無規定時,視為允許測量1次的測得值為測量結果。因此: 在為了求得實驗標準差時,測量次數是“重復實驗”次數,不是“實際測量”次數,“實驗”次數最少6次,越多越好,一般設定為10次。 在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時,如果規范、規程或標準規定n次測量的算數平均值為測量結果,重復性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就是實驗標準差除以根號n。如果規定通過1次測量或對測量次數不加限制(即視為默認測量次數為1)而獲得測量結果,則重復性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就應該是實驗標準差除以根號1,也就是實驗標準差。此時的實際“測量”次數是1,不是為獲得實驗標準差的“實驗”次數n,因此就不能再除以“實驗”次數n的平方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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