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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2-24 16:51
正文摘要:JJF 1101-2019 環境試驗設備溫度、濕度參數校準規范,本人對校準項目有疑問,溫度參數沒問題,就是濕度這里,是不是在校準濕度的時候,20℃(濕度校準是不是默認在20℃條件下校準,還是根據客戶要求)那個點也要出具數 ... |
Juncy 發表于 2021-3-1 11:07 好的,如有需求請告知。 |
劉彥剛 發表于 2021-2-28 22:09 我在這一行不久,公司要完善數據庫,模板都有重新過一遍,有的要重新按照規程編寫,估計以后還要麻煩您,也在接觸建標和擴項的工作,感覺計量是個環環相扣的工作,馬虎不得,也謝謝您的指導! |
Juncy 發表于 2021-2-28 20:19 因為我做了較長時間的該項目,自然能對規范有更好的理解! |
劉彥剛 發表于 2021-2-28 15:21 之前進到了一個誤區,以為規程里邊描述的校準步驟,我們就得按照步驟一步一步來,沒想到這個是兩種情況,要分開看。 |
Juncy 發表于 2021-2-28 08:09 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
劉彥剛 發表于 2021-2-27 22:50 嘿嘿,腦子轉不過來,您這樣一解釋,現在我就明白了,謝謝老師! |
Juncy 發表于 2021-2-27 14:57 7.2.4 溫度的校準是適應僅有溫度要求的環境試驗設備,如干燥箱、培養箱;7.2.5 溫濕度的校準是適應既有溫度要求,又有濕度要求的環境試驗設備,如恒溫恒濕養護箱。7.2.4和7.2.5兩款選一款就可,不是兩款都做的。我說明白了嗎? |
劉彥剛 發表于 2021-2-26 22:23 我校準溫度的時候就只校準溫度,校準濕度的時候才會在20℃條件下校準濕度,我現在問的是20℃這個溫度點的數據和數據處理(偏差、均勻度、波動度)要不要記錄,最終證書需不需要體現。 |
本帖最后由 劉彥剛 于 2021-2-26 22:25 編輯 Juncy 發表于 2021-2-26 09:36 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什么你溫度和濕度要分開做?
真要是按你的該做法,耗時很長很長哦! |
劉彥剛 發表于 2021-2-25 16:41 您好,這事我昨天做的恒溫恒濕試驗箱模板,您看一下,這樣做對不對,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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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記錄模板
icebarlee001 發表于 2021-2-25 16:59 您好,這事我昨天做的恒溫恒濕試驗箱模板,您看一下,這樣做對不對,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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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記錄模板
| 相對濕度和當前的溫度值直接相關,我覺得還是需要記錄 |
Juncy 發表于 2021-2-25 10:40 我對規范的理解是:如果是進行溫濕度校準的話,那么我們是同時設定一對溫濕度值進行校準,而不是校準好溫度后,再單獨又去校準濕度(此時溫度設定為20℃),所以你的該疑問:20℃這個溫度要不要記錄數據并計算其偏差、均勻度、波動度是不存在的。 不知我說明白了沒?如你還有疑問,我愿意作進一步努力。 |
閑道散人 發表于 2021-2-25 09:16 單獨校準溫度這里我是沒有疑問了,就是濕度這里,就當做我校準濕度的時候是在20℃條件下校準的,我也計算了相對濕度偏差、均勻度、波動度,我現在有疑問的是,20℃這個溫度要不要記錄數據并計算其偏差、均勻度、波動度? |
閑道散人 發表于 2021-2-25 09:16 言之有理,嚴格地從量值傳遞的角度,濕度校準點的設置應當對應標準器的溯源證書的的校準點,如果標準器的溯源只在20度下校準的濕度,那只能用來校準20度下的濕度。如果校準其它溫度下的溫度,是沒法修正的。 但從使用角度又需要在用戶需要選擇常用的溫度濕度點進行,而要解決該矛盾的辦法是建立偏離校準點示值的模型,從而實現評定偏離校準點導致的不確定度,從而全面評定用戶需要選擇常用的溫度濕度點校準的不確定度,再由用戶來驗證被校準設備是否可。 |
| 從量值傳遞的角度,我覺得濕度檢定的設置應當對應標準器的溯源證書的的校準點,如果只在20度下校準的濕度,那只能用來校準20度下的濕度。如果校準其它溫度下的溫度,是沒法修正的。 |
規范之:
處不就給出了你所要求的嗎? |
| 我看規程后面的原始記錄模版沒有出這個溫度(校準濕度時設定的溫度)的校準數據和校準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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