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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4-28 09:18
正文摘要:許多校準規范對校準內容的規定有這么一條: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有哪位大佬能給解釋一下這是什么意思嗎? ... |
樹袋熊的秋天 發表于 2020-4-28 10:39 謝謝了 懂了 |
通俗的說,就是當你的完整的被校物品是客戶提供,并且是屬于每一個樣品竇需要校準時,那不存在抽樣程序,當你的被校樣品是通過抽樣得來的,那你需要在校準證書中說明抽樣程序。 |
這一條,對應CNAS-CL01《 檢測盒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中的7.3條(抽樣),以及7.7條(確保結果有效性)中的7.8.2條(檢測、校準或抽樣報告的通用要求)。 7.8.2.1 除非實驗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誤解和誤用的可能性: h)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對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至關重要的抽樣日期; k)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實驗室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抽樣方法; l)結果僅與被檢測、被校準或抽樣物品有關的聲明。 7.8.2.2 摘錄:當實驗室不負責抽樣(如樣品由客戶提供),應在報告中聲明結果僅適用于收到的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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