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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1-15 17:16
正文摘要:有些通過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第3方),開展校準認可能力清單以外(認可證書附件)的項目校準,這樣是否可以?他們說有這個能力(有標準器、標準器也校準了,可以量值溯源)只是該項目沒有申請CNAS認可,出具的校準 ... |
15966500120 發表于 2020-6-24 10:29 你說的沒錯。這個在CNAS官網的“實驗室認可常見問題解答”中就早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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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20-6-23 16:53 我經常碰到的情況是:CNAS附件里不包含的項目,出的校準證書,雖然沒改CNAS章,但是后面卻有CNAS聲明,后來了解到這個也是不行的。CNAS聲明與章有同等效力。 |
15966500120 發表于 2020-6-23 16:26 現實當中企圖忽悠的機構并不少見,尤其是在檢測領域。市場上對檢測機構的不良口碑也是經常有所耳聞。CNAS官網公示的那么多受罰的違規檢測機構,不都是違反了CNAS規定,卻又以第三方身份出具了帶有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檢測報告》嗎。如果他不在證書/報告中蓋CNAS認可標識,也不帶認可狀態聲明(即不損害CNAS聲譽),怎么可能會受到CNAS的重罰呢。 |
路云 發表于 2020-6-22 16:49 只需業主認可。不過我所在的行業,真沒見過這么隨意的。 |
changchunshi 發表于 2020-6-23 06:51 該條款僅僅是CNAS要求獲認可實驗室在其獲認可范圍內,不使用認可標識,或不聲明認可狀態,都要按CNAS規定從事合格評定活動。但是這種情況如果沒有按照CNAS規定從事合格評定活動,CNAS卻沒有給出任何一條罰則。 事實上,實驗室不以第三方的身份開展檢測/校準活動(就相當于沒有通過CNAS認可的實驗室),出具證書/報告,這種情況CNAS的確是拿不出任何處罰的依據。現實當中這種現象并不少見,但CNAS并未對任何一家實驗室進行過處罰。 |
路云 發表于 2020-2-11 14:07 按照CNAS-R01:2019/5.1.14 “合格評定機構在認可范圍內未使用 CNAS 認可標識或未聲明認可狀態的, 應按照 CNAS 的規定從事合格評定活動。” 因此對于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認可范圍內出具校準證書即使未使用CNAS認可標識,也沒有認可狀態聲明,按規定也應遵守CNAS相關規定。 有些第三方的校準實驗室,誤以為校準證書未使用CNAS認可標識,也沒有認可狀態聲明,就以為CNAS無權管轄,這是錯誤的認識。 |
15966500120 發表于 2020-6-22 16:13 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對外校準,沒有人管,也沒有任何處罰的依據。 |
路云 發表于 2020-6-2 18:49 這說明他們出的證書有明顯漏洞,如果業務很熟練,出的證書很難看出是不是偽造。 |
路云 發表于 2020-6-2 18:11 這個說法我是認可的。但總是聽到只要建標就能對外校準這種說法,所以產生疑惑。 |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5-29 16:33 是否應該做到有法可依呢? |
x86438751 發表于 2020-6-2 16:05 正常情況下是不會鬧到這一步的。我所見過的案例是,檢定機構根本就沒檢就敢出證書,我們取回時發現問題后立即上他們檢定室,要求承檢機構提供檢定原始記錄,結果他們拿不出,給逮了個正著。最后他們所長親自登門道歉,并免費接送重新檢定。 |
15966500120 發表于 2020-5-28 16:16 企業建立了最高計量標準,并通過了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就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非強制檢定”與“校準”,無需另外授權。 1、在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強制檢定”,需要授權(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 2、向社會開展檢定(無論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也需要授權(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 既沒有獲得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也沒有通過CNAS能力認可,擅自對外開展的校準業務,就不能視為“第三方”行為,也得不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出具的數據也不具有“公正性”。僅僅是校準服務的委托方與承校機構之間的雙方互認的一、二方行為。 |
路云 發表于 2020-2-11 14:07 您說的很對,但是即使申請仲裁,委托方很難舉證因為校準單位原因導致委托方損失,一般校準單位都會以出門概不負責多為推脫,即使打官司要贏也很難,所以在選擇校準單位時一定要了解清楚該機構的實力。 |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5-29 10:39 我是山東的,我公司申請的計量建標。當地市場監管局說我們只能對企業內部做,不具備對外的資質。而且根據《計量法》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所以我覺得以上做法并沒有不妥。 |
杰出青年 發表于 2020-5-28 16:21 我了解的廣東地區是建標后,需要在省市場監管局備案,可以對第三方出具證書好像。但是山東地區,我公司建標只能對內,不能對外。 |
15966500120 發表于 2020-5-28 16:16 不是計量授權,就是你本身是第三方機構,建立了計量標準,通過了建標考核取得計量標準證書,也就是備案了,就可以對外出具證書了 |
杰出青年 發表于 2020-1-16 10:02 我的理解是,如果是建標的計量標準,正常只能做公司內部的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如果想要對外,需要取得當地市場監督局的計量授權。否則對外出具的證書是無效的。 |
| 謝謝專家的回復,學習到了! |
陳河 發表于 2020-2-26 09:02 目前除廣東、浙江兩地出臺了校準備案的土政策,其他地方出臺的管理辦法有,但尚未見到要求備案的強制性規定。校準在我國的頂層法律中,尚沒有明確規定對校準活動的管理要求,即沒有明確計量校準的合法性地位。地方規章中說“依據計量法(或計量法實施細則)制定”,可以說是無稽之談。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從征求意見稿看,將來可能會采取校準機構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該《辦法》的起草說明中也說到: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相關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可以設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也可以設立在相關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服務網站上。這一做法也有利于計量行政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另外在去年12月25日,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 245號),估計這些地方土政策都是被清理的對象。 |
路云 發表于 2020-2-7 17:36 廣東省的要求,至于其他地方是否有同樣的規定,我就不知道了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校準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 2015-09-10 09:16:00 【字體:大 中 小】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校準服務 備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5年9月10日以粵質監〔2015〕63號發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計量校準服務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稱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建立相關的經國家或者本省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最高計量標準,并向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備案。 第三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計量校準服務備案工作,監督和指導下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計量校準服務是否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校準服務是否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計量校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貫力度,督促和引導計量校準機構依法備案,促進社會加強對計量校準服務活動的監督。 第五條 開展計量校準服務并向省質監局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計量校準機構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含電子版本); (二)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明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后退回)及復印件; (三)有效期內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及復印件; (四)承諾書(格式見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自辦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核對后退回)及簽名的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的授權書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核對后退回)及簽名的復印件。 第六條 省質監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備案回執,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格式見附件3);對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條 依法備案的計量校準機構新增或者更換最高計量標準的,應當于領取新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質監局提交《計量校準機構主要信息變更備案表》(格式見附件4);封存或者撤銷計量標準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省質監局應當公布變更后的機構信息,撤銷計量標準的,發證機關還應當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第八條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依照《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對其用于計量校準的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考核,確認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參加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或量值比對活動,每項最高計量標準在其有效期內應當至少參加一次。 第十條 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計量校準服務的監督;引導計量校準委托人主動查詢被委托人的計量校準能力及范圍,自覺抵制未依法備案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計量校準機構轉委托計量校準業務的,接受轉委托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計量校準能力及范圍,并依法備案。 第十二條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計量標準考核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計量標準運行情況和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省質監局應當建立計量校準機構備案信息發布平臺,及時發布計量校準機構備案相關信息(含機構備案信息、機構變更備案信息和取消備案信息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廣東省質監局公布的計量校準機構備案信息,并對備案的計量校準機構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市、縣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轄區計量校準機構開展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監督抽查,并依法處理下列情況: (一)計量校準機構的最高計量標準不能持續保持考核時的條件的,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處理。計量校準機構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被依法撤銷的,作出撤銷決定的質監部門應當提請省質監局及時更新該機構備案相關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備案; (二)未依法備案的,督促和引導其依法備案; (三)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責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 1.未依法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使用超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限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 2.未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承接的計量校準業務的; 3.偽造數據,出具虛假的計量校準報告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計量校準機構備案表;2.承諾書;3.廣東省計量校準機構備案情況公告;4.計量校準機構主要信息變更備案表),此略。 |
小弟農民 發表于 2020-2-16 16:41 第三方校準公司出具不帶CNAS標識章,也沒有認可狀態聲明的《測試報告》,這種情況通常都是沒有檢定規程,也沒有校準規范的專用測試設備,肯定不在他的認可能力范圍內。這種行為視為第三方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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